景汉朝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要求
积极参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
在5月27日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实施;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功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
景汉朝指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自2009年至201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每年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与当年被判处刑罚人数的比例在逐年递增,通过社区矫正,绝大多数达到了改造的效果。积极参与、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完善,是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需要。
景汉朝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与社区矫正机构在审判中、审判后和矫正中的配合衔接工作。在审理中需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家庭背景,评估其是否具备管教条件;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审前社会调查或旁听庭审,对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提出评估意见;提请假释案件,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审判后要做好法律文书的移送、矫正对象的移送、相关手续的移交等衔接工作。矫正中要及时审理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减刑建议,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回访和帮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
景汉朝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功能,促使拟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认罪悔罪,并自愿接受社会的矫正监管。在将罪犯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前,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罪犯的遵纪守法意识,强调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等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宣示。同时,应尽力做好对被害人调解工作和对被告人的财产刑执行工作,减少社区矫正工作中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抵触情绪,最大程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记者 张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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