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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行政系统:运用新媒体传播主流声音

2014-05-27 15:39: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5月20日,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郑州黄河公证处主任闫峰做客新浪微博微访谈,给网友们讲述跟公证有关的故事,成为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展示自我的一个新形式。据介绍,@河南司法行政在线于2013年12月11日在新浪网开通。运行5个月来,共发布微博800多条,在线解答回复、转办网友咨询100多次,全方位地展现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监管安全等多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得到40多万名粉丝的关注,并形成了自己的鲜明风格。

  在首次亮相的微访谈中,闫峰从古代“中人”作证的习俗开始讲起,向大家介绍了公证的起源:自古代开始,人们买卖房屋土地、立遗嘱、进行借贷等行为时,为了避免一方日后反悔抵赖,发生争议,会邀请一些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见证”。他们的证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在民间契约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却代表了一种权威和公正。中国现代公证制度的建立,始于中华民国。1935年南京政府以司法院的名义公布了《公证暂行规则》。194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证法》。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公证由市和县法院组织办理。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地方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公证处。1959年司法部被撤,公证工作又划归人民法院管理。这一时期,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院才陆续恢复公证业务。1979年司法部重建,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随后有关公证的法规逐步完善,200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初步完善。

  目前,公证已经涉及国外留学、移民、委托书公证、提存公证、遗嘱公证、继承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捐献器官声明书公证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效力方面也显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目前一些法定公证,比如继承权公证确实在预防风险、减少诉讼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比如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借款人拒不履行时,出借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据了解,此次微访谈正处于后期制作中,近日将会在河南省司法厅的官方微博@河南司法行政在线与40多万网友见面。据介绍,在省司法厅官方微博的带动下,目前,河南司法行政系统共有19家单位开通了官方微博,传播主流声音,壮大主流舆论,形成司法行政政务微博的集群效应和品牌效应,促进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信息互补和情感互信。(首席记者赵蕾特约记者连欣)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