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方向发展,已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三大社会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置,关系到下一代人能否健康成长以及青少年的家庭、亲友的生活是否幸福,更关系到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
有位英国学者曾经说过,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犯错,连上帝都会原谅。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的差别,他们十分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是非标准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这一特殊性,各国的司法机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遵循“保护处分优先”的原则,建立一整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审判和执行的特别司法制度。这种制度,凸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的职能。
在我国,修改后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涵盖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具体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相关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特别是犯罪纪录封存制度,被称为“为了孩子成长而撒下的美丽谎言”,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制度可以为未成年犯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定位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去年,我院办理的抢劫案的涉罪未成年人就在这一制度的帮助下成为一名解放军战士。
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而且在内容上极大地丰富了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关注。这些修改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史上新的里程碑。
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司法机关在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也相继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如宛城区检察院,在南阳市第四职专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基地和帮教基地,在每年对约2万名中小学生进行系统法制教育的同时,还开展了特教课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有力地促进了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收到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