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第一批6个参考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据悉,6个参与性案例是从全省法院2013年审结的50余万件案件中遴选出的。
司机杀人出租车公司赔
参考性案例中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关注焦点在于,出租车驾驶员运输过程中见财起意、杀害乘客,出租车公司及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表示,该案之所以入选,是因为它确认了出租车驾驶员运输过程中实施不法行为,造成旅客伤亡的,受害人亲属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行使请求权,选择合同违约责任人请求赔偿,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49万余元,实际车主依据与出租车公司内部合同关系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性案例中有两个同样涉及到合同纠纷的商事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涉及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如何认定及处理,阐明了法院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及拟制成立之合同的现实履行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一些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具有营利目的的社会设施,尽管其存在和运转涉及到一定范围内群众生活,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认定为社会公益设施,在其之上可以设定抵押。
独立意思行政行为可诉
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就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作出一定行为,行政机关若是作出是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属于按照法院要求的内容履行,是不可诉行为?这一问题在这批参考性案件中可以找到解答。
2012年11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宿州市防腐安装公司的起诉状,称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名义持有的首府公司2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实际投资者起诉人名下,后因利益纠纷,请求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撤销股权变更登记。依据淮北市国资委出具的出资说明,该院判决撤销上述变更登记。起诉人认为,淮北市国资委未经查证,严重背离事实,请求法院撤销出资说明。淮北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遂提起上诉。
“该案涉及到有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汪利民说。淮北市国资委具有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行政职权。其向受诉法院出具的说明,是其履行职权核查后自主判断作出的,属于体现其独立意思的行政行为,并非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该说明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安徽高院裁定,撤销淮北中院行政裁定,由淮北中院立案受理。
汪利民告诉记者,该案判决明确,淮北市国资委向法院出具说明的行为反映了行政机关的自由意思,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肥“飞机诈弹案”入选
为挽留女友,陈某谎称女友所乘飞机上有危险物品,导致机场启动应急预案,航班中途备降,重新检查乘客和行李,造成直接损失8万余元。陈某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案是参考性案例两个刑事案之一。
近年来,类似的“诈弹”事件屡见报端。有律师指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近年新增罪名,处罚一般都比较轻,并不是每起类似事件的嫌疑人都会被判刑。
具体到该案中,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不包括仅导致航班备降、延误及少量经济损失的情形。鉴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犯罪后果,应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适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该案的判决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指导,明确了因被告人故意谎称飞机上有危险物品,导致机场启动应急预案,航班中途备降、延误,影响正常航空秩序和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件具更强权威性
据了解,安徽高院为确保首次发布参考性案例质量,对参考性案例的选择范围、编报机制、发布主体、适用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要求,入选案例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备典型性、新颖性、疑难性的案例。先由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案例精心组织编写,逐级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全省法官处理与参考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参考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汪利民说,这些案例审核程序更严,权威性更强,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参考性案例指导审判,可以促进法律适用在时间、地域、对象上的同一性,使上下级法院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裁判互不冲突,使同一法院前后裁判互不矛盾,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