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位于河北省东北部,素有“铁迁安”之称,铁矿资源得天独厚,储量达27.2亿吨。
“近十年,民营企业经历了从蹒跚学步到迅速崛起的巨大改变,与此同时,各种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也如影随形。”5月22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玉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院近5年办理的侵害企业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由企业附近村民等外部人员为主,转变为企业内部人员与社会人员相勾结实施监守自盗;盗窃手段由小偷小摸,变为动用装载机、货车等大型设备堂而皇之进行盗窃。
正是因为有了“内鬼”,盗窃手段更加隐蔽,盗窃难度降低,涉案金额却骤增,由之前的几万元猛增至百万元。“预防犯罪为企业挽回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同样产生生产力。”孙玉军说。
监守自盗隐蔽性强
迁安检察院刚刚审查一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的监守自盗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曹某承揽某钢铁企业货运站期间串通安保人员,指使李某、周某等13人趁卸载焦炭之机大肆盗窃,频繁作案150多起,盗窃焦炭总计约3600吨。
经查,曹某授意经理李某等人盗窃焦炭牟利。起初李某等人并不敢大肆盗窃,一般是由李某拉住钢铁企业现场监装的保安聊天,使其无暇顾及具体装载情况。货运站司机蒲某、张某等人趁机铲一部分堆放在值班室墙后。时间久了保安有所察觉,签发票据时故意刁难,李某很识趣地及时送上好处费,一来二去双方心照不宣。
由于涉案人员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两名公诉人连续加班一个月,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数次往返事发单位调查核实证据,最终确定案件事实。
“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孙玉军说。
金某系迁安市某大型企业护卫班班长,负责公司销售废土石的监装、统计及开票工作。2013年3月,个体经营户田某与该公司签订购买废土石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田某找到金某,称想少开票多拉废土石,金某同意。后在金某的帮助下,田某利用这一方式将大量未付款的废土石拉运出厂,给企业造成20余万元损失。其间,田某分3次给金某好处费5万余元。
监守自盗型案件,隐蔽性较强,发现周期较长。案发时,甚至参与盗窃的人员自己都无法准确回忆起盗窃次数及数量,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挑战。
民企保护同样重要
迁安拥有3014家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5.95万人;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88%;缴纳税金占全市税收的80%。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受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限制,把预防犯罪的重点放在国有企业上,而将非公有制企业排除在外。”孙玉军认为,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远远不够。
迁安检察院调查发现,监守自盗极大危害民营企业发展,此类案件造成的损失是其他犯罪的7倍多。尽管很多民营迫切需要这些法律服务,但检察机关却总有师出无名的顾虑。
“服务经济大局始终是各级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服务民营经济自然应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题中之义。”孙玉军说,监守自盗案件频发,显然企业存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范于未然。
为了引起企业经营者对刑事犯罪给企业带来风险的重视,迁安检察院整理汇编连续5年的侵害企业犯罪案件,以翔实的案件事实和数据展现犯罪行为对企业的侵蚀,尽数罗列企业存在的风险点。
“企业在防范刑事犯罪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很多工作没有做到点上。”孙玉军说。
为此,孙玉军带着迁安检察院预防犯罪工作小组走进刑事犯罪频发的几家重点企业,面对面通报典型案例,指出管理漏洞,不留情面地揭开企业伤疤,直指问题要害。一位企业主感慨道:“企业摊子大,这些丢点少点的事情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检察院把好几年损失的数字一累计,的确让我出了一身冷汗。”
孙玉军告诉记者,巨大的利益损失使企业管理者触目惊心,纷纷查找根源,堵塞管理漏洞,整章建制,起到很好的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