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来到孔镇村因车祸致残的张家银家做执行回访。张家银上门对其申请执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生效判决由被执行人宋铁胜分期自动履行,法官回访当天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宋铁胜补交了拖欠两个月的执行款。
2010年2月,河北省盐山市的农民宋铁胜超速驾小型轿车行至乐陵市的十字路口处,与张家银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家银头部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11年1月,乐陵法院判决被告宋铁胜赔偿原告张家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该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乐陵法院借助警方协助,历经两年多才在异地追查到被执行人宋铁胜,了解到他几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这一实际,2013年12月,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受害人的亲属与被执行人宋铁胜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宋铁胜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针对此类分期执行案件容易出现违约或拖延履行等情况,乐陵法院对此类执行案件进行了集中排查摸底,并安排法官们分路进行回访、检查,发现有违约或拖延履行的情况,及时督促被执行人依约履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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