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当庭宣判亿元票据承兑案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
日前,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被告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承兑合同纠纷案一审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皆表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招商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诉称:2013年10月25日,平坝宏大公司与招商银行贵阳分行签订《招商银行授信协议》、《招商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同月27日,深圳宏大公司与招商银行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在平坝宏大公司缴纳8000万元承兑保证金后,招商银行贵阳分行按照平坝宏大公司的申请分别开具了金额共计为1.6亿元的承兑汇票,敞口金额8000万元。因平坝宏大公司未足额偿还承兑汇票垫款、经营出现重大亏损、涉及重大诉讼,依据前述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可以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承兑资金本息,深圳宏大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平坝宏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合议庭休庭15分钟,经合议并当庭宣判,解除招行与平坝宏大签订的《招商银行授信协议》与《招商银行承兑合作协议》;解除招行与深圳宏大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平坝宏大与深圳宏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招行偿还承兑项下资金人民币本金7953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到期未归还金额为计息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到期之日止);平坝宏大与深圳宏大连带向招行支付为主张承兑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整个庭审历时55分钟。
票据纠纷案件在商事审判中属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立足以庭审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贵州高院副院长唐林任本案审判长并在庭前仔细阅读了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材料和证据材料,召开庭前会议,与合议庭成员一起认真研究案情和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和预案,为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记者 金 晶 通讯员 丁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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