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并公开发布。记者昨(20)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5月12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后简称“规定”)。新规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废止。
执法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并公开
针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规定》逐一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其中,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可据情况划分3至5个裁量阶次。例如,对同一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范设定行政处罚幅度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处罚的具体标准。此外,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开发布。
评审鉴定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不再审查企业自主决策内容
《规定》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再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记者 王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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