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30号)。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要着力健全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人民调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行政调解,人民法院牵头司法调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明确大调解工作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的原则,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规范化运行、专业化操作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新格局;二是坚持优势互补、联调联动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集中受理与派驻上门相结合,坐等调解与流动调解相结合,条块联动,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三是坚持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的原则,做到“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高预防和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坚持便民利民、平等自愿的原则,把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主自愿,平等协商,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五是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综合协调,保护诉权,依法调处,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四个三”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争议调解率提高;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镇(街道),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和防止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恶性民转刑及命案发生,防止有影响的进京赴宁集访事件发生。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综治委(办)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健全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综治、维稳、政府法制、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人社、卫生、国土、工商、民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调处中心整体进驻县、镇两级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县级调处中心要承担好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作调度、检查督办以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五项职责。在分类管理区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访调对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业调解六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各条线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流、调解工作的运转管理、指导检查考核、专职调解员的管理使用、信息资料汇总研判等工作,同时承担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产生稳定隐患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定期跟踪,对调解工作不力造成矛盾激化进行追究责任等职责;专业调解区科学设置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职工维权、妇女儿童维权、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消费等专业调解窗口,按职能分类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服务区设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项目和内容,为群众提供相关服务。镇(街道)依托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整合公安、法庭、司法、城建、劳动、民政等部门力量,进一步规范调处中心建设,内设接待室、调解室和督查室。村(社区)依托综治办,以调解室为平台,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实施意见》就深化人民调解、强化行政调解、延伸司法调解、抓好检调对接、巩固公调对接、开展访调对接、拓展专业调解等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健全完善重大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督查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社会矛盾,将其列入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加强跟踪问政,促进问题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大调解工作保障力度,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按照责权利一致、费随事走的原则,推动建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奖惩激励机制,调处质效与工作报酬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要求和县(市)区调处中心专职调解员不少于6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不少于2人、1人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建立一支与化解矛盾要求相适应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等级评定、优胜劣汰等制度,确保队伍素质,培育一批调解专家和调解能手。推进调解队伍的社会化建设,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发挥好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等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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