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派驻检察室职能的规定不够清晰,重点不够突出。相比较而言,同是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和派出所,法律地位非常明确,职能定位十分清晰。而派驻检察室只能根据“内部工作文件”探索性地开展工作,且多停留在协调和服务上,工作的主动性和独立性都不强。加之,派驻检察室检察宣传工作不到位,很多群众对其职能不甚了解,检察室很难深入有效地开展工作。笔者认为,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的触角能否有效地向基层、向农村延伸,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晰相关问题。
坚持一个原则。派驻检察室应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配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规范,以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确保其履行职能的刚性与实效。
把握两个重点。一是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派驻检察室要发挥身处基层的长处,对派出所、法庭等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等进行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消除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果。二是着力化解基层矛盾。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利益纷争错综复杂。派驻检察室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将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助推基层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提升检察形象。
发挥三个主动。一是接受群众举报、控告,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尤其是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项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扶贫开发工程、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重点领域,要及时发现受理案件线索,并配合自侦部门进行查处。二是充分协助业务部门办案,延伸检察职能。如协助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品行调查等。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可配合监所检察及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加强对刑满释放、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等。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社会稳定。派驻检察室应与当地综治维稳中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与司法所、派出所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调处矛盾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特别对土地征用、房屋动拆迁等易引发矛盾的重点领域,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合理诉求,避免矛盾激化。
处理三种关系。要正确处理与基层党委的关系。派驻检察室既要主动、自觉接受基层党委的领导,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又要坚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大胆履行职责。要正确处理与基层执法部门的关系。派驻检察室一方面要切实强化对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督,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基层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基层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的合力。要正确处理与内设机构的关系。派驻检察室应立足职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不能替代基层院其他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能,应侧重于区域社会治理开展工作。
(作者为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钟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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