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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敛财

2014-05-21 08:42: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登载新闻需有资质

    郇某和刘某已被刑事拘留,那么,两人进行“新闻采访报道”的平台“法治网陕西频道”和“西部法制网延安频道”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法制日报》记者点击进入“法治网陕西频道”首页,发现该网站是一家新闻网站,转载的几乎都是陕西省境内的新闻,更新日期也都是最新的。网站栏目包括:陕西新闻、陕西法治、陕西警务、反腐倡廉、检察信息、法院播报等14个栏目,并设有“新闻热线”、“投稿邮箱”。

    网站下方“关于本站”的描述是:《法治网》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族文化素质为宗旨,以教育、警醒、规范人们道德行为为目的,以抑制犯罪、遵纪守法、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全国性法制类专业门户网站。

    “法治网陕西频道”备案号为:京ICP备09003484号-2。

    据记者了解,网站备案并不意味着具有登载新闻的资质。所谓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根据《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求,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则是这样规定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法治网陕西频道’不具备开展新闻采编、登载业务资质。”上述有关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进入刘某所供职的“西部法制网”,记者发现,网站不仅刊登地方法院的稿件,也转载其他媒体的稿件。网站备案号为:陕ICP备08005707号。

    从网站首页右侧的一项链接,可直接进入“西部法制网”官方微博。微博的“个人资料”是这样介绍的:《西部法制网》是陕西西部法制网新闻中心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一个法制类专业传媒平台,开设的栏目有百姓呼声、社会与法、法制案件、政法风采等。

    在网站的右上角点击“进入旧版”,可以看到旧版网站里仍然保留“地方频道”这一栏目,而新版网站并没有涉及。

    据介绍,今年4月,陕西省10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为此,陕西省网信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动自查自纠的通知》。

    随着打击网络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一些重点案件被曝光,一批违规人员被查处。

    上述有关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陕西省,相关部门今年约谈了16家网站,类似的约谈共开展了12次。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