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是队伍建设标准。工作站有具体负责人,且至少有1名熟悉电脑操作、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各村(居)委会均设联系点,并明确联系人协助开展工作;每个联系点建立一支不少于5人的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
二是办公设施标准。在工作站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牌;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并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文件柜、档案柜等必要办公设备;在一楼设有专门的咨询接待室,并配备供来访人员休息候谈的桌椅(沙发)和饮水设备等。
三是制度建设标准。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接待登记制度、重大和疑难案件报告制度、案件归档制度等;制作援务公开栏,将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范围、程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是业务工作标准。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按规定做好法律援助申请初审及报批工作;每年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深入村(社区)等困难群众聚集地开展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法律援助公示牌实现全覆盖,公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使用;法律援助文件及相关资料分类立卷,归档整齐。
五是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由县(市、区)司法局全额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拨付工作站业务经费不少于5000元。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五好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按照“规范、务实、便民、高效”的总要求,围绕落实有办公场所、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有公示栏、有工作台账的“六有”工作目标,从2014年开始,用五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任务。
《意见》强调,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落实经费和人员,周密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规范化建设活动有序推进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