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得到按时支付,推动《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2014年5月5日,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共同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这一举措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扼住欠薪问题咽喉,是对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9月底颁布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的具体落实,《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举措一:不缴存预储金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规定:预储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前先行向预储金银行账户中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缴存或者未按照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工程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举措二:预储金存入银行,施工前先预留出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要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举措三:缴存金额须达到建设施工合同总价的20%
《办法》规定,各地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金额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0%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
住建、人社部门要会同各级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
举措四:银行通过预储金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办法》规定: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人社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会组织要督促项目部按时申报提交考勤表和工资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举措五:预储金账户必须有钱,否则停止施工
《办法》规定,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社和住建部门报告。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
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马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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