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其效力与法律同等。
此次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各方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认识不一致,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另一种是法律制定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法律条文就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问题。
食购珍贵野生动物面临刑责
刑法第341条规定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违犯狩猎法规的行为则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但近年来,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
此次法律解释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上述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追究刑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进一步解释说,不论是个人从市场上买回家里吃,还是到饭店点菜吃,都应认定是“为吃而购买”。针对这个解释,有人担心会不会打击面太大,对此李寿伟说,这个解释明确规定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确实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购买食用也不构成犯罪。
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
朗胜介绍,我国刑法主要针对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如偷税、走私等规定了单位犯罪,对于一些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杀人、盗窃、非法拘禁等,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窃水窃电、为商业竞争而雇凶杀人、为追讨债款而非法拘禁等情形,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其为单位犯罪,则只能追究单位的民事、行政责任,同时这种情况也很难对单位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犯罪,比如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雇凶杀死竞争者,也往往只能追究直接行凶者的责任。
此次法律解释则明确,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骗取社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266条针对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了诈骗罪。
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处理。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此次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寿伟说,实践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法律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不追刑责
为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公司法修改后带来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还适用不适用?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此次法律解释规定,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郎胜解释称,由于法律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其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