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区司法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狠抓公务车辆、警车管理,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树立了司法行政良好形象。
一是进一步明确警用(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局明确规定,警用(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即本系统干部职工因出差、与部门机关联系工作、应急救援、维护稳定及其他应急情况等公务性质工作。
二是明确警用(公务)车辆管理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警用(公务)车辆的购置、调拨、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机关各处、科、室、各司法所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车辆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局领导对分管处、科、室和联系片区司法所的车辆管理和使用承担“一岗双责”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进一步强化警用(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市司法局关于警用(公务)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各项规定,树立司法行政系统良好形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人员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严格遵守警车驾驶管理规定,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四是加强督察,严肃纪律。局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全局车辆的督察,确保警用(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凡违反警用(公务)车辆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局办公室立即收回所配置的车辆,并从严处理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