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贵州省从江县农村人口34.3万,占全县总人口的92.7%。社会稳定形势成了“农村稳,则社会稳;农村和谐,则社会和谐”趋势。从江县法院紧紧围绕“能动、公信、和谐、廉洁、高效、规范、文明”七个司法工作思路和黔东南州中级法院“1369”工作部署,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审判方式改革,在全县29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建立了便民诉讼联络员队伍,选任了1000余名便民诉讼联络员,使他们成为农村纠纷反馈的信息员、调解员,人民法庭的司法联络员、农村法制宣传员。一个完整的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调解体系网在月亮山区悄然形成。
车载科技巡回法庭便民
为方便百姓解决矛盾,2013年8月,从江县法院建立车载科技巡回法庭,巡回至全县乡、镇、村寨和社区,上门主动排查纠纷,了解案情,就地调解。“炕头法庭”、“田间法庭”、“夜间法庭”等便民法庭因此应运而生,极大地方便了广大老百姓,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当地群众,通过法院法官的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解决纠纷,以案释法和普法教育,能够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为民、务实、和谐的司法精神,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车载科技流动法庭亦成为月亮山区一道美丽的风景。
联调创建“无诉讼村”
为推进“无诉讼村寨”创建工作,该院制定了详细方案,加强上下左右联系,并与相关的村委会签订共建“无诉讼村”协议书,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牵头,村委联调,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该院通过这种提升审判质效管理的探索,拓宽了案件“简繁分离”的新渠道,健全了协助执行机制,强化了村委会与法院的共建合作,构建起涉诉信访工作内外防护网。2013年1至8月,该院收案491件,审、执结案件407件,结案率达82.89%,同比增长9.16个百分点,结案均衡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实际执行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等质效指标均位于黔东南州县级法院前列。截至2013年8月底,从江县“无诉讼村”已达64个。这是该县法院回应新形势下广大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坚持“和谐司法”理念的结果。
电话调解快捷便民
近年来,针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和不能到庭参加调解的当事人,该院采用电话及时沟通调解,探索出了一条“电话调解”的新路子。
2011年3月18日,蒋某搭乘杨某的摩托车回家,车行中被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受伤住院,后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随后,此案件诉至法院。被告刘某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审判员考虑到其中一被告刘某从几百公里之外的遵义地区驱车到庭不容易,而且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就用电话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并在电话中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68187元。
“电话调解”不仅提高了沟通协调效果,还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了诉讼给当事人带来工作生活上的不便,更好的兼顾各方当事人合理的要求,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事后双方当事人不断的向审判人员连声称赞:“人民法官为人民,电话调解体民情。”
村规民俗与法律互补
针对一些发生在乡镇、村寨的案件,该院适当结合当地的乡情民情,巧妙运用当地的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来开展调解工作,既要对当事人晓之以法,又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加之民族风俗的道德伦理,易挑起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共鸣,从而自我反省,利于法官调解工作的展开,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2013年9月,从江法院结合当地风俗习惯,调结了一起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原告陈某、杨某、吴某等五人均是村里德高望重的“寨佬”。国家在对该村林地征用补偿时,韦某冒用了五位“寨佬”之名出示了一份证明,该证明伪证了某林地为韦某所有,企图骗领国家补偿款。这事引起了其他村民对陈某等五位“寨佬”的指责。直至五位获知姓名被冒用后,要求韦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但韦某拒绝赔偿精神损失,也拒绝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案件后,先从法律的角度指出韦某冒用他人姓名出示证明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指出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经法律教育宣传及疏导,韦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按当地的风俗习惯摆酒席宴请该五位“寨佬”及村组干部的方式赔礼道歉,陈某、杨某、吴某等五“寨佬”也表示同意。一起侵犯姓名权纠纷案,通过法俗相结合得予圆满调结。
多方联动调解促和谐
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特殊的案件,从江法院启动多方位联动调解机制,主动联系其他司法部门,请协助化解纠纷,并利用一切积极、有益的因素,把机关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双方当事人中讲道理的亲属吸收到调解过程中来,并通过他们的协助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在一种合力的作用下纠正自己的错误观点,重新正确认识问题,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贯洞镇76岁老人梁某因用火不填导致山林起火,烧毁了经济林、用材林近700亩,梁某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梁某与受灾的28户农户的经济林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经丙妹镇人民政府、镇司法所多次协调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损失问题仍有较大分歧。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该院联合司法局、丙妹镇人民政府三方合力组成的协调会,共同对此纠纷进行了协调处理。会上各部门工作人员与两村受灾户代表及梁某的儿子面对面交谈,及时作工作,合力化纠纷。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法析理,做通了受灾农户及梁某儿子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由梁某儿子代为赔偿两村受灾农户30000元的协议。事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局、丙妹镇人民政府的“三调联动”工作表示感谢。
如今的月亮山脚,都柳江畔,一张张调解网络,一个个调解接待站,一场场温馨的调解场景,编织成苗乡侗寨和谐之梦。如今,从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形成铺盖全县21个乡镇、377多个行政村、1000多个自然寨的大调解格局,这个数字后面凝结着法官的辛劳和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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