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看书,我就特别喜欢关注细节,因此书看得很慢。工作后,这种习惯也保留了下来。然而,面对着成堆的案卷,有那么一段时间,这种习惯深深地困扰着我。于是我尝试着去改变,但是试了很久也没有改过来,直到有一天办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后,我才意识到,这种习惯对我来说是多么的宝贵。
2013年3月2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民(化名)为了开垦荒地,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圈占的土地上的一蔸野生樟树。经鉴定,李民砍伐的树木树种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伐数量为一株,立木蓄积0.7791立方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翻看了整个卷宗,结合李民的供述来看,该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案手法明确,所砍伐树木的树种、立木蓄积已经经过鉴定,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加以印证,还有三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定罪量刑应当没有任何问题。
然而,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李民描述该株樟树离地30厘米左右有两株分杈。看到这里,我顿时产生一个疑窦:会不会是两株樟树?
非法采伐一株樟树和两株樟树在定罪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在量刑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两株樟树以上便达到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非常的慎重。
带着这个疑问,我又仔细地审查了一遍案卷,然而,卷宗中除了李民的供述中有关于樟树分杈的描述外,其余的证据均未有涉及。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决定先讯问李民。
在讯问过程中,我侧重于让李民描述樟树被砍伐前的样貌,尤其是樟树分杈处离地面的高度、分杈树干的大小、所在土地是否被填高等情况。通过李民的描述,我了解到该株樟树确有两株20厘米大小的分杈、分杈处离地面30厘米左右,而且该樟树自栽下后所在的土地就未出现过变动。
根据了解到的这些信息,我就如何认定树木株数问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于是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永丰县林业局,就该问题询问了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听了我的疑问后,便建议我去查阅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在该细则第三十六条,我看到了这样的规定:胸高1.3米以下分杈木,凡胸径达5厘米的均应检尺,有几个分杈算几株,分别标示胸高部位,分别编号、检尺及钉铝牌;胸高1.3米以上分杈木,只作一株看待。
查找到这些规定后,我立即将掌握到的所有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得到领导同意后,我将此案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查实,本案涉案樟树确实有一个分杈,分杈处离地30厘米左右,分杈处两个枝干胸径分别为15厘米、17厘米。后经重新鉴定,李民采伐的樟树数量为一蔸两株。
2014年1月23日,永丰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我们常说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其实办案亦是如此,不能因为案件简单、数量少、金额小就放松了审查时的细致缜密。一个不经意的细节,也许就是整个案件罪与非罪的突破口;一个细小的杂物,也许就是整个案件罪轻与罪重的关键。(作者:江西省永丰县检察院 黄炯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