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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出新举

2014-05-14 11:20: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天津长安网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规范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天津市检察工作实际,该院制定并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的暂行规定》,于5月6日下发天津市检察机关执行。

  据介绍,该《规定》包括十七条内容,明确了检察院在办理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及办理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明确告知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应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提出申诉或控告。

  此外,《规定》还阐述了发现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检察院将如何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或控告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或控告人并说明理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告知及做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会在受理后十日内复查完毕并做出书面答复。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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