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各级检察机关都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防冤防错、提升案件质量的努力和探索。笔者认为,现在案件质量不再是简单的误判罪与非罪、定性不准、漏罪漏犯等,而应当是个更为系统、更为全面的概念,即是一个对案件办理达成公平正义效率和效果的综合评价体系。
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标志性职能。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及对司法公平正义期待的日益提高,我们考量案件质量已不能再局限于追诉犯罪的单一尺度。公平正义既要求依法追诉有罪之人,又必须确保无罪之人不受错误追诉。修改后刑诉法在人权保障、证据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修改,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考虑应确立以下几种思维:
客观性证据思维。言词证据因其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常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在认定犯罪事实上存在一定风险,尤其被告人供述,“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维必须摒弃;客观性证据,物证、现场勘验检查及相关物证、痕迹的鉴定等则因其客观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在准确认定事实、指控犯罪,确保案件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系统性思维。司法是具有创作性的艺术,而不是机械的线性活动,不能用简单的线性思维加以指导,对案件质量而言也是如此。如案件当事人不只是司法活动的单纯受众,也是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人和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在认定案件事实与研究法律适用之外,当事人的“法商”、“情商”也是司法者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的。同时,影响执法、司法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从案件起因到判决生效,从法律适用到矛盾化解,向前、向后都需要有适度延伸,案内、案外同样不可忽视,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于案件质量确立系统性思维。
国情思维。国民法律文化传统和公民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使得中西方对案件质量的定义上存在国情差异。西方刑事司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讲求宁纵勿枉;中国法律思维则受传统刑德思想的影响甚深,追求公平正义,讲求不枉不纵,相较而言,强调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阶段性思维。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确保案件质量的手段和标准不同。就证据证明标准而言,侦、捕、诉、审各阶段证据的效力和采信标准也有所不同;从时间维度上看,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因法律与政策的差异,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关于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的方式和途径,笔者认为,一要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优势,强化对实物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客观性证据的分析、审查和运用,进一步提高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证明事实、指控犯罪的能力,切实实现“依赖主观证据”向“以客观证据为中心”、“为犯罪找证据”向“为案件找证据”的转变。二是要加强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重点完善第一时间介入现场工作机制,引导和帮助侦查机关完善固定客观性证据,加强对案件质量的源头性把关,并通过定期的案件质量通报,促进侦查水平和案件质量、效果的提升。三是要加强侦诉审配合衔接。案件质量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侦诉审各个诉讼阶段全程,提升案件质量必须运用系统性、阶段性思维。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相关配合衔接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案件质量提升合力。四是要积极征询不同诉讼主体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兼听则明,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逆向思维”,积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一条有效途径。在必要时,应主动征询鉴定人、专家等的意见,以利于全面客观地把握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盛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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