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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机制推动两法衔接

2014-05-14 09:15: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依然存在。当前,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大环境下,如何立足于实践,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尚需解决的问题

  信息来源不畅。比如,在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报备行政处罚案件,但有些单位因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意报备、不及时报备、不按规定报备的情况依然存在,检察机关依托平台获取不到充分的信息。而信访诉求平台也没能有效发挥作用,有些相对人维权渠道不畅,不能及时控告、举报,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存在,使两法衔接困难重重。

  案件评估机制不健全。关于行政处罚信息报备,相关文件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哪些案件时把握不准,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违法犯罪难以界定,行政处罚风险难以预测时,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做,是否需要检察机关的参与引导,如没有一定的标准,就会使两法衔接工作很难真正衔接到位。

  考核评价机制不到位。推动两法衔接仅凭检察机关一家远远难以实现,除了法律规定政府监察部门可以履行一定的职能外,尚无其他的跟进措施。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移送,不按规定移送的监督措施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地方建立政府考核机制,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在两法衔接配套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依托政府考核也不失为一项有益的尝试。

  检察监督的原则

  在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依法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除了宪法依据外,还有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中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到位而不越位,介入而不干预,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两法衔接中各项工作。

  及时监督原则。现实中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都是当事人申请救济时才进行监督,行政执法乱象就不会减少或难有效加以规范。从两法衔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报备行政处罚或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角度看,检察机关可以事中监督。有些涉及民生领域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从推进社会治理的角度,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这种监督主要是获取信息,掌握情况,促进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应有的危害或损失。

  有限监督原则。行政处罚面广量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资源有限,检力不足,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进行监督,所以行政处罚的报备也要有一定的范围。检察机关应重点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领域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或针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完善相关机制

  为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还应进一步完善以下相关工作机制。

  相互沟通协作机制。两法衔接是双向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双方应主动衔接、有效对接,就公开信息的范围、时间等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处罚信息风险研判、案件移送与处置情况加强协调,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确保双方在衔接中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衔接工作的开展。

  行政执法行为风险评估机制。行政违法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危害,有些极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确定风险等级,确定移送案件范围,必要时应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明晰移送案件的标准、范围,确保该移送的及时移送,移送规范、到位。

  同步介入调查机制。针对目前两法衔接中行政执法机关被动作为,不及时、不按规定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调查了解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是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监督与预防并重工作机制。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应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应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做到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同步进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规范执法。

  定期考核评价机制。除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作用外,地方政府应建立定期考核评价机制,固定时间组织考核验收。对行政处罚报备不及时,不按要求报备的,要进行考核评价。对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重要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关部门应进行问责。

  (作者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唐张)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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