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内江市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专门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倒逼”干警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该《制度》规定,错案审查和追究工作由院长负总责;认定错案的机构是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是错案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错案主要是指在主要事实认定上有错误的、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三类案件,凡有具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并经审委会确认等11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同时,错案根据性质及其成因分为故意错案和过失错案,根据程度及其后果分为全部错案和部分错案。
该《制度》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将综合考虑错案的性质、情节、成因及后果,区别主审人、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裁判文书签发人等在造成错案中的地位作用、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分别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有关部门撤消职务等9种不同类型的处罚。审委会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提请,每2个月对相关案件是否确认为错案集中研究1次;审委会讨论具体案件是否为错案时,原案件承办人可到会进行申辩;决定追究错案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处理决定,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李嘉)
来源:内江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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