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淮安市院公诉处在二审阶段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耐心细致开展工作,促使上诉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被害方亲属表示谅解,达成和解。法院根据以上情况依法改判,适用缓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4月28日晚,高某某醉酒后(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乡间道路上行驶,因疏于观察,与同向步行的徐某某发生碰撞,致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高某某投案自首。在一审阶段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分三期赔偿14万元钱的和解协议,先期履行六万元。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高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院公诉处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在阅卷和提审中发现上诉人高某某虽是刑满释放人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其家庭困难,是家中的唯一经济支柱,老人赡养和孩子抚养均由其承担,上诉人与被害方又是邻里和亲戚关系,且本案是过失犯罪,上诉人刑满释放后表现一贯良好,主观恶性不大,如判其实刑,不利于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自身改造,遂开展和解工作。承办人多次与上诉人、被害人家属、村委会人员沟通和协调,并深入社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消除了上诉人及其家属对案件量刑的疑虑;同时又对被害人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力抚平其丧母伤痛。经过不懈地努力,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家属提前支付了第二期4万元赔偿金,被害人家属也进一步表示对上诉人的过失行为谅解,并对上诉人的家庭困境表示同情,请求司法机关改判上诉人缓刑。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庭审中,检察人员发表对高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
本案在二审阶段的成功和解,有效地进一步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仇视和矛盾,一方面促使上诉人真心认罪悔罪,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使得被害人提前得到了赔偿金,使本案真正做到了息诉服判,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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