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以后,继子被排除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外,没有得到赔偿,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近日通过“三必查”机制审查刑事和解案件时发现这一问题并及时纠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施菊芳(化名)的丈夫因车祸于2013年4月去世。驾驶员季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于今年4月5日被移送启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查阅卷宗时发现,双方在侦查阶段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中的赔偿总额低于法定应赔偿数额20余万元。这一细节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重视,他立即找到施菊芳,得知被害方系再婚家庭,施菊芳与被害人结婚时已有一幼子,出车祸后,双方在讨论赔偿数额时,均没有意识到被害人的继子也应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没有考虑到他。
办案检察官随即告知施菊芳,根据法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享有与继父母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施菊芳听后表示希望与对方重新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施菊芳的这一诉求,办案人员及时与犯罪嫌疑人季某取得了联系,后双方重新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增加了赔偿数额。
启东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今年以来该院适用“三必查”机制加强刑事和解案件监督审查的成功案例之一。据介绍,“三必查”机制即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过程中,对被害方获得赔偿是否适格必审查,对受益对象是否遗漏必审查,对当事人的代理人资格是否存在瑕疵必审查。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还须注重听取被害方意见,着重审查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户口性质、家庭成员等,对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赔偿标准的合法性审查与被害人的诉求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确保程序、实体处理都能做到公平和公正。
今年1月至4月,启东市检察院共适用“三必查”机制成功纠正有瑕疵案件5件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谢高阳 秦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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