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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北关: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2014-05-12 08:37: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安阳北关:支持消费者起诉食品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商家

    因为换证,黄豆腐竹的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没想到被“有心人”盯上,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知假买假案,北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柳某货款700元,并支付赔偿金7000元。

  今年1月,北关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了一起申诉案件。申诉人柳某称,2012年3月10日,他在某商贸公司花费700元购买黄豆腐竹100袋,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虽有“QS”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却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向工商局举报。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黄豆腐竹100袋并罚款1万元的决定。2012年5月,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贸公司退回货款700元,支付10倍法定赔偿金7000元,并赔偿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00元。但是迟迟未收到法院判决。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柳某申诉中所称2012年3月10日的购买行为,并非是第一次。本案之前柳某也曾以同样的方式向多个工商所举报。被告商贸公司以此为由,辩称柳某系通过寻找产品包装瑕疵获利,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不应获得赔偿。且在本案诉至法院前,公司已告知柳某黄豆腐竹之所以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是因为生产厂家旧证到期后经历了较长时间整改,没有及时换取新证,并向柳某提供了食品样本检测结果,证明黄豆腐竹为合格产品。

  北关区检察院认为,本案食品问题涉及公共利益,柳某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其维权,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决定书,并针对法院存在的超审理期限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审结此案。

  检察官说法

  北关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改玲表示,对知假买假行为,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但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此案判决后,该院通过筛查工商部门两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监督,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记者高传伟 通讯员冯营营)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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