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消防总队发放消防不良行为“黑榜”,对19家单位和9名个人的消防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上了消防不良行为“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及时整改,将可能会影响到信用额度,无法从银行贷款,甚至影响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5月4日《贵阳晚报》)
消防不良行为上“黑榜”,还要和信用额度挂钩,这样的处理看上去有点过分。但需要指出的是,消防安全的每一个细节,都和民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如果我们平时不能对相关设施仔细检查,不能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把关,那么,当突如其来的火灾发生时,再小的疏忽都可能成为隐形杀手。在这个意义上,对消防不良行为的处罚无论怎么严厉都不算过分。
但如何让“黑榜”的惩戒效应落到实处,光靠消防部门的单方发布恐怕还远远不够,其最终效果必须靠部门联手才能得以落实。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取决于各部门不同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来自于“黑榜”必须依赖的社会认同。因为部门分工不同,就决定了消防部门不能超出自己的权责边界,比如信用额度、银行贷款这些惩罚行为,就只能靠银行来进行限定,其它机构不得越俎代庖。同样,对不良行为的共同治理也必须建立在多方联手的共建机制上。如果某个部门或某一机构不按照相应规定对“黑榜”名单进行处罚,那么,“黑榜”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公信,它留给人们的也就是一具徒有其表的“稻草人”。
具体来讲,这要求消防部门首先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判机制,对“黑榜”名单严格审定,既不能伤及无辜,也不能有漏网之鱼。只有评判严格,“黑榜”才会彰显更大的示范效应。除此之外,“黑榜”的发布还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发布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其余各部门能够及时地了解当前的不良行为名单,并有效地给出处理意见。更为重要的是,部门对“黑榜”名单的惩罚与处理,必须依赖于一个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而这个制度的形成,既不能光靠消防部门的单方拟定,也不能仅靠部门自身的行为自觉,它必须建立在多方论证、共同商讨的基础上。否则,一些惩罚就可能流于形式,并可能因为无章可循让腐败有了滋生的空间。
当然,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其根本用意还在于通过这些形式,唤起部门与个人对消防行为的责任感。以往的诸多教训时刻警醒我们:在突如其来的火灾面前,包括消防部门在内的专业组织救援力量也总是有限的,因此,“防守是最好的进攻”,只有把那些不良消防行为完全扼杀在摇篮中,才是最好的预防,这也是建立“黑榜”名单的用意所在。(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