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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2014-05-07 10:44:0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治新报 

  近日,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宁夏高院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公安厅、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让需要救助的困难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

  《办法》规定,司法救助应当遵循辅助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的原则,辅助救助即重点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进行辅助性救济。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公正救助即救助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统一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属地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对以下八类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予以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严重伤残或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无力支付赔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无力支付赔偿,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且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人,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在监所内受到人身伤害,因加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等赔偿费用,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必要治疗或生活困难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办法》规定,司法救助的启动程序由办案单位告知,由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司法救助人员,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已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或其他救助的;社会组织和法人。

  《办法》明确,司法救助的数额根据申请人实际遭受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36个月平均工资的总额。司法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各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每年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对本级司法救助资金拨付、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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