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化解工作,于2009年1月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并积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成立了第三方调解组织“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天津市委、市政府把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作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大事来抓,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将“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列入天津市20项民心工程和十项重要医改措施,认真落实政府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责任,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八项工作机制”,即组织领导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依法调解机制、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医责险快速理赔机制、保险费率奖优罚劣机制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同时,由政府出资向市医调委购买服务,市医调委经费开支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并随着工作量的增长逐年递增。
天津市建立两项基本制度,保证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公平公正。一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市医调委制度、队伍和业务建设,着力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二是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2009年以来,天津市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共同分担”原则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业务,并承诺在调解或法院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患方账户,以确保理赔及时到位,提高调解协议书执行率。同时,建立了保费与医疗责任赔付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服务质量高、医疗纠纷少、赔付额低的医院,下一年度续保费用优惠幅度最高可达50%,反之续保费用最高涨幅可达上一年度的3.5倍。
为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天津市要求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都要到医调委或法院解决,并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不得规定干预医疗纠纷,实现了“行政不得干预、医院严禁私了”的双控双保险。同时,对违反规定“私了”的医疗机构,设定了党政领导免职、机构降低等级、考核一票否决的三条高压线。五年来,天津市医疗纠纷大量化解,医患关系有效改善,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群众满意、医院满意、保险方满意、政府满意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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