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行效率 破解执行难题
乐清规范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政府和乐清市人民法院联合牵头,召集国土资源、环保、民政等20多个市直属单位和镇、街道负责人,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就全面推进和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进行协调,确定和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
2008年9月开始,乐清法院和乐清市政府协调确定在环保领域先后推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委托执行和裁执分离工作,至今共执行案件1200余件,取得良好成效,为乐清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积累了成功的可操作经验。
为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有效破解各类非诉行政执行难题,4月4日,由乐清市政府和乐清法院协调全面推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即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部分案件,由乐清法院进行审查裁定并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乐清裁执分离机制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将国土资源局、海洋和渔业局、林业局、民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和雁荡山管委会等8部门作出的有关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状和责令停产停业、取缔等案件均纳入裁执分离机制。
乐清裁执分离机制充分发挥行政部门有强大执行资源的优势,彻底将法院从执行实施中分立开来,实现法院中立审查。法院负责裁执分离的案件审查,不再另行编立“行执字”案号,不再派员参与执行。对国土资源局、民政局、风景管委会、海洋和渔业局等涉及拆除建筑物类案件,由申请机关牵头会同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其他裁执分离的案件由申请机关组织实施。明确了申请机关作为责任主体贯穿非诉案件执行的始终。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信访事项由申请机关处理。
强化公安机关在保障执行方面的作用,对于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裁执分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提前派员到场;出现妨碍公务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强化执行实施监管和问责。明确申请机关应在执行完毕或执行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法院,并抄送监察局。监察局牵头,会同法制办、法院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由监察局对组织不力、配合不积极、执行不到位等怠于履职情形进行问责。
(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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