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召开,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的问题,并强调依靠法制建设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百病皆生于气。不仅是疾病生于气,作为世界性难题的医疗纠纷更是容易因协调不畅而怨气难解。人民调解,就是通过沟通、协调与利益再平衡,把矛盾化解于萌芽。
运用人民调解应对医疗纠纷,不是新瓶装旧酒,而是法治理念发展的自然产物。对于医疗领域出现的冲突剧烈又夹杂医学专业知识的社会矛盾,法律只能是作为化解纠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此时,人民调解就自然闪现出其“历经风雨而常青”的可贵制度价值来。
运用人民调解应对医疗纠纷,要严守法律底线。实现医疗行业秩序井然,应依靠调解和法律良性互动,并最终要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处理医疗纠纷首先要遵守基本民事法律规范,该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的,就不能由患者承担;该按照医疗合同解决的,就不能“漫天要价”。对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重拳治乱,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诊疗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注重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强调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坚决打击暴力袭医犯罪行为,最终实现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
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时至今日,尽管现代医疗已进步到可以“治已病”,但社会治理却同样需要梳理“治未乱”的思维。预防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内容,更是调解工作的重心。医疗纠纷引入人民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规,必将使被誉为“革命传家宝”的调解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吴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