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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检察出拳规范环境污染证据收集

2014-05-06 14:43: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平安浙江网 

  水钻闪耀美丽,可它的生产地却污水横流。近日,浙江浦江一水钻厂的老板、管理人员等4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浦江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今年4月初,浦江检察院与县公安局、环保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通过完善证据的收集固定,全力保障“五水共治”。

  2013年10月,湖北人蔡某和四川人吴某在浦江县经济开发区一点红大道180号合伙开办了一家水钻厂。蔡某是这家厂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负责日常管理,蔡某堂哥和吴某女朋友刘某协助吴某管理工厂。在生产加工水钻期间,4人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有效处理,仍然直接排放到了下水道。

  今年3月26日,浦江县公安局和环保局开展联合执法,水钻厂被查获。经检测,水钻厂排放的废水PH值不符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六价铬浓度为303mg/l,超过污水最高排放标准3倍以上。

  随即,蔡某等4人先后被刑拘。4月21日,警方就此案提请浦江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场取证全程录音录像,询问的证人囊括了工厂管理层、小工及周边群众,非常全面。”承办检察官说,因为证据比较完备,检察院很快就作出了批捕决定。

  检察官告诉记者,环境污染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特别严格,尤其是污染现场的样本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

  今年1月,浦江检察院受理陈某污染环境一案,检察官在审查案卷中发现,移送的证据材料中,现场照片模糊不清、取样记录也不详细,根据这些证据,根本无法认定陈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于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拍摄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及排污路线的现场照片,并重新制作了采样记录、补充了取样照片。通过一系列证据的补充收集,陈某最终被批捕。

  据悉,浦江检察院和公安局、环保局达成了一项加强环境污染案件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或检查笔录、环境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等6类证据的收集固定标准,特别细化了现场示意图、采样以及环境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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