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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检察院2013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出炉

2014-05-06 14:12: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厦门日报 

    据介绍,此次厦门市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的评选活动从去年11月正式启动,厦门市、区两级检察院共挑选66个案件参评。经自荐、推荐、初审、评审,最终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票决,确定2013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两岸协作司法协助

    56人跨国(境)诈骗,犯罪金额达1550万元

    案情

    56名被告人、实施诈骗359起,骗得1550万余元。

    2011年3月起,姚某等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安排下,先后在柬埔寨金边市的8处诈骗窝点,对大陆地区被害人实施诈骗。

    2011年6月,柬埔寨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88人,其中64名大陆籍犯罪嫌疑人交由我市警方侦办,后批准逮捕53人。10月,市检察院提出侦查思路和方向,引导侦查。补充认定117起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近400余万元,追加起诉被告人3人。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市公检两方还共同赴台湾取证,开创了两岸“交互式”司法合作的先河。

    【点评】

    本系列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国(境)电信诈骗专案,是中国警方首次大规模赴境外执法。市检察机关针对此案特点,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与台湾方面司法协助,将两岸司法协助由“单向”向“双向”推进,开创了两岸司法协助的新模式。这是一起两岸开展司法协助,联手打击犯罪的成功范例,进一步巩固了两岸司法合作的基础,拓宽了两岸司法协助的深度和广度,为开展两岸司法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必将对今后打击跨国跨境犯罪以及推进两岸司法协助产生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借鉴作用。

    职务犯罪预防

    严防招投标猫腻,净化政府采购竞争环境

    案情

    聚焦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

    市检察院通过调阅卷宗、提审、走访专家、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2010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31人,以及相关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制度设计等进行了调究,深入挖掘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中发现该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寻找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请有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点评】

    该预防调查是基于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现状,对我市查办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及相关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制度设计等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总结发现了该领域案件特点、规律以及制度漏洞,从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对策。该预防调查成效明显,检察建议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和采纳,达到调查、教育、预防同步进行的目的,对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净化政府采购竞争环境、保护政府采购招投标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径行逮捕

    发生口角打伤人,主动投案获谅解

    案情

    有犯罪前科的人再行犯罪,主动投案并获得谅解。

    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2013年2月,刘某与宋某发生口角。其间,刘某推倒宋某,致其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为轻伤。案发四天后,刘某到派出所投案。随后,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宋某4万元并取得谅解。

    侦查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维持了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点评】

    对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再行犯罪时应否一律径行逮捕,是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逮捕条件时遇到的法律问题。本案通过办理侦查机关不服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核,认为再行犯罪案件逮捕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三个法定要件。本案复核决定及其理由说理缜密、结论准确,对于今后办理曾经故意犯罪的嫌疑人再行犯罪案件如何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加强内部监督

    长期向公职人员行贿,单位被追责

    案情

    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8余万元。

    1997年至2010年,陈某任厦门市某机电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在向市某工程管理处销售路灯、电缆等材料过程中,长期向该处处长叶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185500元,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区检察院经审查后,拟对涉嫌行贿罪的陈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报市检察院批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不同意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要求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并追诉被告单位厦门市某机电灯饰有限公司。该案起诉到法院后,一、二审均为有罪判决。

    【点评】

    2012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决定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内部监督制度。本案是该制度建立后我市第一起上级院不批准下级院拟不起诉的决定的案件。本案除不批准不起诉决定外,还改变侦查部门的不当定性并对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进行追诉,最终获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也反映出承办检察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以及过硬的法律监督能力,能熟练地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中各种疑难争议问题。(点评人:陈晓明)

    民事审判监督

    为完成拆迁任务,拆迁公司签无效协议

    案情

    为完成拆迁任务,拆迁公司与非实际居住使用人签订搬迁协议,无效。

    2010年,胡某与其四个姐姐共有的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公司为完成拆迁任务,与当时已非实际居住使用人的胡某签订《搬迁协议》,之后起诉要求判令胡某履行搬迁、腾空义务。审判机关一审、二审均判决确定《搬迁协议》有效,判令胡某履行该协议内容。判决生效后,胡某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于2012年9月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经调解后,胡某与拆迁公司自愿解除原《搬迁协议》。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检察机关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判决予以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是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监督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检察建议和抗诉并存的监督模式,更说明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程序上出现的问题和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存在的错误,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促其自行纠错,这样不仅加强了检法两院的相互协调、配合和沟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监督纠错的目的,维护了司法公正。

    查处窝案

    一封举报信,扯出贪污贿赂“窝串案”

    案情

    一封举报信,牵扯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窝串大案7件7人,涉案总金额600余万元。

    2011年思明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市某安全监督站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循着这一线索查实,何某在担任市某安全监督站工程监督科科长期间,收受他人送予现金共计199.65万元、代币购物卡共价值4.8万元、美金1万元。审判机关以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检察机关注意从市政工程的工程承接、施工监督、工程决算审核等环节循线深挖,一举查办了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窝串大案7件7人,涉案总金额600余万元。

    【点评】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法深入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责无旁贷。本案从一封举报信入手,选择腐败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专项办案行动,努力在挖窝案上下功夫,在查串案上求拓展,在行业治理上见成效,形成较好的行业打击态势,不断提高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震慑力和遏制力。

    刑事审判监督

    担心受贿被查处,主动投案退赃款

    案情

    受贿25万元,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高某在担任我市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六次收受他人款物,价值共计25万元。后因害怕受贿行为被查处,退还23万元给行贿人,并于2013年1月4日向检察机关投案。在案件侦查期间,高某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重要线索。基于其具有自首和立功的从轻、减轻情节,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鉴于本案减刑、缓刑适用不当,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受贿案件,但在法律适用上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对于犯罪分子具有多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存在多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究竟适用哪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以及是否可以叠加适用升格的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本案承办检察官以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精神,提出了被告人不具备跨幅度减轻处罚和不能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有据,并据此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最终得到了二审判决的认可和确认,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类似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侦查监督

    群众先后两次报案,警方40分钟才到现场

    案情

    群众两次报警,侦查人员延误出警。

    2013年4月,罗某酒后驾驶面包车将沈某载至海沧区某公园,在车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欲对沈某实施奸淫。经群众报警,罗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未及时出警、遗漏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现场群众先后两次报警,但侦查人员约40分钟后才到现场,罗某将被害人拖至木椅上实施强奸正是发生在此期间;且侦查人员未及时对罗某进行酒精测试,导致证据灭失,无法对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点评】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本案的亮点在于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在有限的审查逮捕期限内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责。针对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迟延处警,导致受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后果加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明显涉嫌酒驾、侦查人员却未依法取证以致关键性证据缺失等侦查违法行为,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取得显著的侦查监督成效。

    惩治司法腐败

    受朋友所托,民警伪造犯罪证据

    案情

    应朋友说情请托,民警与他人同谋,掩盖犯罪事实。

    2011年6月,原某派出所民警洪某诚在查办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涉嫌抢劫一案时,应朋友说情请托,与洪某伟共同谋划,指使洪某东让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词,掩盖张某、吴某的抢劫犯罪事实,并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就将其放走。

    检察机关以洪某诚、洪某伟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最终,洪某诚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还涉嫌非法经营罪另案处理的洪某伟,其中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洪某东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

    本案系惩治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侦查人员通过缜密初查,发现办案民警接受请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从中立案侦查2人,其中1人为非司法工作人员。本案查办了典型的徇私枉法犯罪,还就如何认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共犯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涉台刑事申诉

    学生打工起贪念,手机面板藏裤脚

    案情

    在校大学生打工时盗走手机面板,归案后主动退赃。

    在校大学生蒋某在暑期到某台资企业打工期间,盗走生产线工作台上的手机面板73片,价值共10366元。当其最后一次将12片手机面板藏在裤脚欲带出公司时,被公司安保人员当场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着侦查人员追回全部手机面板。

    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蒋某犯罪数额刚达到定罪标准,其中部分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但被害单位某台资企业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立案复查,决定维持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点评】

    本案系作为被害人的台资企业不服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而向市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同时也是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涉台刑事申诉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疑难,但承办检察官从控申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出发,在对案件准确定性、依法处理的基础上,透过细致扎实的工作,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取得良好成效。一是针对涉台案件,把握两岸法律差异,加强释法说理,取得台商对大陆法律规定和对检察机关执法决定的理解。二是重视台资企业的合法诉求和合法关切,延伸办案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注重教育挽救身为在校大学生的被不起诉人,感化关怀助其成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