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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出台镇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2014-05-06 11:19: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网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印发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基础建设等对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是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司法行政系统四个创建达标项目之一,已列入省政府2014年十项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并确定年内村(社区)60%、乡镇(街道)80%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目标要求。省司法厅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发起设立,其组成人员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门的调解场所,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有办公室一间以上,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三级调解组织工作网络。村层面,设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小组—村民小组信息员三级网络;社区层面,设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调解)小组—楼(栋)信息员三级网络,每15—30户(或每幢高层楼栋)设有纠纷信息员;人民调解员、信息员定期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员不少于3天,信息员不少于1天;人民调解员调解个案补助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由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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