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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2014-05-06 08:25: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搜索引擎在违法广告中的法律责任是纷繁复杂的,需要严格区分参与程度以及是否谋利,亟待单独拿出条文充分论述,对之公平、合理地厘清责任,才能有效规范它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今年1月在全国部分媒体抽查监测发现的14个严重违法广告。而在百度搜索中,老陶家黑发散化妆品广告、怀化长怀医院医疗广告、盐藻(海中金牌盐藻复合片)食品广告、美媛春口服液等4款加“V”标示的商业推广,均位列其中。

  当下各类搜索引擎成为了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途径,而多数主流引擎借助长期积累的公信力成功开展了广告推广业务。这既包括点击付费模式广告业务也包括竞价排名。虽然也有反对者认为如此获利模式,有违搜索引擎的中立态度,但笔者以为,只要是对合格产品进行推广,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这两种方式均与法律精神并不违背。

  然而,搜索引擎对虚假、违法广告予以推广,甚至为之提供认证、信誉担保,就成为了违法广告的同谋,脱离了法律的轨道。这种不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首先,让消费者得到了虚假信息,并使之陷入可能被欺诈的危险。其次,对于其他选择该引擎推广的合格商家并不公平。最后,这将严重扰乱市场纯净,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在现有法律中其法律地位有些模糊,但这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是法外之地。

  从广告法的立法本意看来,如果其只是将带有违法广告的网络链接予以优先,在搜索页面显著位置显示,则可以看作是广告共同发布者。如果其对之进行认证,并提供担保,则应视为广告共同经营者。可见,只要搜索引擎在客观上对违法广告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都应为之付出法律代价。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相关推广被界定为广告,消费者若有证据证明其因相关推广购买了伪劣产品,搜索引擎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赔偿的连带责任。

  目前,广告法正在修订当中,草案厘清并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如拟加强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搜索引擎却并无涉及。这也意味着,追究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直接法条可供引用,还需要根据其他条文理念进行推导。事实上,搜索引擎在违法广告中的法律责任是纷繁复杂的,需要严格区分参与程度以及是否谋利,亟待单独拿出条文充分论述,对之公平、合理地厘清责任,既能起到追究现有不端行为的作用,更能为搜索引擎划定法律界限,起到敲响警钟的效果。(舒 锐)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