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醉酒驾驶行为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入刑已两年有余,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88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56件,2012年全年共115件,2013年全年共117件。从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实施已历时两年多,醉酒驾车的人仍不在少数。该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
一、醉酒驾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醉酒驾车导致事故频发
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受酒精影响,驾驶人的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均有所下降,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极高。
2012年该院审理的1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68件,占总数的57.6%;2013年此比率达到61.5%。同时分析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与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至200(单位: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的共218人,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128人,比率为58.7%;酒精含量达200至300(mg/100ml)共63人,发生交通事故的47人,占比74.6%;酒精含量达300mg/100ml以上共10人,发生事故的10人,占比100%。
(二)醉酒驾驶案件涉及的特殊主体
1.年龄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集中于30至40岁的青壮年男性驾驶员,占此类案件男性被告人的40%。而女性被告人仅有3人。
2.公职人员。自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有6名公职人员及1名人大代表(案件审理时代表身份已罢免)被判处刑罚,这6名公职人员包括北京的公职人员4名,京外的公职人员2名。
3.专职司机。专职司机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等专业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员,同时也包括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等专职开车的驾驶人员。自2011年5月以来,共14名专职司机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其中4人为出租车司机,但醉酒驾驶行为均发生在非营运时间。
4.酒驾前科。在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中有人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次又因醉酒驾驶被处罚。
(三)摩托车驾驶员的醉酒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占全部案件的12%。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无摩托车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任何型号的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9件案件中87%的被告人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讯问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不知道驾驶摩托车需要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2.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在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54%的被告人所驾驶的摩托车系无号牌的摩托车。
3.事故发生率高。实践中涉摩托车的醉酒驾驶行为大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据统计,涉摩托车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高达92%。
二、醉酒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理问题。《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也意味着醉酒后驾驶上述类型的电动车也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出现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案例,但可以想见,与摩托车类似,如果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也会因危险驾驶行为面临刑事处罚。但这一情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现实中电动车的使用已很普遍,如何规范及管理电动车的使用,如果遇到此类型案件,如何按照标准界定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量刑都是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规范摩托车的管理。从对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存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及驾驶员法制意识淡漠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摩托车管理上的不规范。
三、减少醉酒驾驶的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了解仅靠媒体的宣传远远不够,在驾校培训中应把这一部分的学习作为安全驾驶的重中之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方式、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的培训,并纳入考试必考范围,让酒后驾驶行为成为每个驾驶人不能也不敢逾越的高压线。
(二)加大宣传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驾驶证的同时发放安全驾驶的宣传卡片,时刻警示驾驶员。媒体强大的宣传力量也不可忽视,建议媒体对危险驾驶行为做深入、详细的报道,调整宣传着力点。同时法院也应及时向公众发布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用生动的案例警示公众。
(三)拓宽监督途径。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主要心理特征,但是通常情况下,侥幸心理只是一种潜意识,当一个人自控能力不强,这种潜意识得到孕育膨胀以后,就会引发冲动。驾驶员不仅要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也需要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外部的监督机制来说,舆论监督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开发技术层面的监督手段,拓宽监督的渠道,让酒后驾驶的行为真正无路可逃。
从丰台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危险驾驶罪实施两年多来,醉酒驾驶行为并未像预期中有大幅度下降,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依然有待提高。
(课题组成员:张 勇 董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