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实施细则》,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境的条件、对象、内容详细做出规定。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该实施细则规定,将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的,执行法院应附有相应的决定书,对具体部门告知具体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该实施细则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不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被执行人是其它组织的,其负责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欠有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不得到高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高档住房;不得使用高级轿车;各项消费不得显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限制高消费的应向限制对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可以制作公告在高消费场所张贴,或利用新闻媒体广而告之,使限制对象受到社会监督。
(袁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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