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辽宁省首批8个参考性案例,供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辽宁高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相关规定,辽宁高院于2013年6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法院参考性案例的发现、筛选、编审、发布、适用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此次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是从辽宁高院各审判业务庭及各中级法院报送的200余个案例中依照标准和程序精心筛选,经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其中民事案例4个,刑事案例1个,行政案例2个和执行案例1个。
8个参考性案例均由辽宁法院裁判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案例或是对法律统一适用和社会导向具有示范意义,或是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或是对于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正确裁判具有指导性,其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执行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
对于参考性案例的运用和把握,该负责人强调应当限制在其所确认的对法律及裁判规则的理解与解释方面,不得将参考性案例作为支持待决案件裁判结果的依据而直接援引。同时,如果参考性案例与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相抵触,应以后者为准。
发布会还公布了备选参考性案例的社会推荐方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参考性案例要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李丹丹/文 严怡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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