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0天到29.3天的蜕变
——浙江积极推行行政诉讼简易审
2010年8月3日,一起出租车司机不服浙江省温州市公共运输管理处对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8天,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这是浙江省第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庭长蒋中东说,“长期以来,即使是简单的行政争议,如起诉50元的交通行政处罚,也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步步到位,从提交诉状到收到一审裁判要等100天左右,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与心理负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浙江全省已有32家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占全省基层法院总数的3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平均审限只有29.3天。
简单行政案件简易审,丰富送达方式灵活开庭审理
试点法院一审审理的简单行政案件,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其中,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以及行政不作为案件,这两类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为确保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试点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告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等情况,并将简易程序的特点、规程详细向其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采取简易程序。当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上明确表示同意采取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送达,并指定了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法院采取简易方式送达。在庭审模式上也更为灵活,不再组成合议庭审判,而是指定业务熟练的审判人员独任审判。独任审判员可针对不同案件特点,灵活掌握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如开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回避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诉状、答辩状,可不再宣读;对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可直接组织质证;可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起来等。能够当庭宣判的即当庭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一案多次到法院。
同时,浙江高院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天内审结,限定协调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被告行政机关在法定10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材料的,可提前安排开庭;宣判后5日内送达裁判文书。
一审行政案件17%适用简易程序,平均审限29.3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争议日益呈现出多样化态势。有的案情相对简单、涉案标的金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的在诉讼前已经经过听证程序,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比较清楚;有的则系群体性纠纷,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虽简单但社会影响较大。对众多类型的行政案件,法院通过引入简易程序实现行政争议的繁简分流,使不同案件归入其恰当的解决渠道。
自2010年开展试点至2013年8月底,32个试点法院共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案件618件,占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的17%;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54件,占已结一审行政案件总量的16%,平均审限只有29.3天,大大低于同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65.2天。一些基层法院如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案件送达时间平均只有2天,审理期限平均只有23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中,10%以上当庭宣判,大幅度缩短了审结期限。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繁琐的诉讼程序也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之一。”蒋中东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严格依法审理确保办案质量。试点法院审结的554件案件中,只有158件案件当事人上诉,上诉率为28.5%,上诉案件中只有6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改判率为3.8%。同时,加大协调化解力度,尽量降低诉讼成本,已审结案件中有220件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协调结案率为39.7%。(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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