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事关被告人生命、自由、财产之基本人权,兹事体大。近年来,随着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理念的勃兴,防范冤假错案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客观来讲,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科学技术的不完善、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等原因,纵观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根除。但有一种冤案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不遵守证据排除规则造成的冤案,最为常见的便是由刑讯逼供所种下的“毒树之果”。如果说因刑事司法的“有限理性”所带来的失误是无可避免的,那么这种知法犯法的“非理性”所招致的冤假错案则必须杜绝。笔者认为,欲防范因“毒树之果”形成的冤案,须理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分工与定位,并于办案实践中养成正确的“角色意识”,避免角色混乱和角色不清带来的权力失衡与制约失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的却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由此带来了角色混乱。事实上,在公检法相互制约的现代诉讼制度下,个别人的刑讯逼供行为通常不足以造成冤案,只有当刑讯逼供及其结果得到默认时,才会造成冤案。恰如大文豪纪伯伦所言:“就像一片孤叶,不会未经整株大树的默许就枯黄,作恶者胡作非为的背后,并非没有你们大家隐匿的允诺。”
这说明,欲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厘清公检法三机关的角色,明确责任与分工,形成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就法院而言,应该拥有守护正义的勇气,摒弃“同道相护”的“乡愿”,搁下“一团和气”的“面子”,放弃“不讲原则”的“迁就”,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充分重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无罪与罪轻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坚持“疑罪从无”,使任何追诉公民有罪的行为都必须经历无罪推定原则设置的重重考验,排除合理怀疑。在守护正义的事业中忠实地扮演好自身法律角色,让诱发冤案的因素无从滋生。借用台湾学者陈长文先生的话来说,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法律人名声的那片“孤叶”,也绝不能容许自己成为默认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
就检察院而言,虽然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责使其在本能上更为关注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但检察官毕竟不同于当事人,其还扮演着防止侦查权恣意侵犯人权、把控审查起诉时“法官之前的法官”的角色,检察官应履行客观性义务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这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超越”当事人之角色,坚持客观公正之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以理性平和之心态对待“宁纵毋枉”。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法院,我们都应该因为面对冤案受害者遭受的巨大痛苦和难以抚平的创伤而变得谦卑、悲悯。面对已经沦为“弱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对自己的角色更要非常清醒。这要求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客观、审慎、谦抑和克制,而不是摆出一副嫉恶如仇的冷酷面孔,去追求混杂办案人员个人利益的“司法GDP”政绩。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聪,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李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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