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新环保法基础性立法的明确定位,也将对整个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引领作用,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新修订的环保法讲到了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非常需要的。”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说:“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正在紧锣密鼓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修订的《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修订的《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重构环境与发展关系

    这部法律对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给出了答案。

    首先来看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

    其次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环境是公共产品,政府责无旁贷地要保护好环境。政府除了制订相关的法律、标准、规划和政策外,还必须加大投入,严格执法。这次新法第8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加大环保的财政投入,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是环保法律中第一次有这样的明确要求。

    新法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专列了一章。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纵观西方国家的环保历程,政府、企业和公众,始终是环境保护的三大支柱。这次新法专列一章,强化公众对企业的环境监督至关重要。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重提地方责任,但中央政府也没有置身事外。新法再次重申,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因此,新法在对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增加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中国青年报)

    在现阶段情况下,原环保法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此次修订环保法,将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有了很大突破:

   对4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

    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亦可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将对推卸责任的企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

    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之日起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地方实际设定罚款的数额,可见罚款上不封顶。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对环保保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行政问责

    新环保法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列举了九种失职渎职行为,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例如,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赋予环保部门相关职责和权限

    新法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环境保护法》修订六大亮点

    一是立法理念有创新。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

    二是基础手段有加强。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亦十分注重通过以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抓手,并特别注重教育手段的加强

    三是监管模式有转型。在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了专门条款来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

    四是监管手段出硬招。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五是监督参与显民主。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民主性。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及时通报重大环境事件的制度,使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从而通过人大的监督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消极履职问题。

    六是法律责任求严厉。《环境保护法》加强了法律责任的严厉性,让《环境保护法》长出了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

    延伸阅读:国外公益诉讼什么样?

    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在其他国家,公益诉讼开展的情况如何?

    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宽泛,从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提起特定民事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体系还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亦称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诸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益诉讼的条款。

    德国: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团体诉讼。法律从章程宗旨、成立年限、会员人数、资金等方面对有权提起消费团体诉讼的消费者组织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据《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诉讼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今后重复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消费者组织起诉前一般先向经营者发出警告。若警告成功,消费者组织可以不提起诉讼;若警告不成功,消费者组织再提起诉讼。

    日本:《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消费团体诉讼制度。根据日本有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组织提起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不包括损害赔偿。对经营者使用霸王条款、从事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无论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害,合格消费者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不法行为。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合格消费者组织应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一般先进行法院外交涉,通过书面形式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经营者收到停止要求后,应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环保法修订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两个条件是规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公益诉讼主体数超过300家

在第四次的修改草案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由此前民政局登记下的十几家增加到三百多家,包括所有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大大提高了环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概率。

个人暂不纳入诉讼主体范围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这次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是合理的,因为如果现阶段放开个人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就会造成诉讼数量过多,法院受理不过来。另一方面,个人公益诉讼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来说,起诉时,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而原告的监测结果因缺乏财力和技术的支持,一般很难获得。全国只有300多家,待到这些组织开始行使起诉权,能对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起到规范作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放开个人公益诉讼权,是比较稳妥有序的。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我国在环保领域的长效机制将逐步建立完善。不过,正所谓徒法无以自行,未来能否有效落实新环保法的各项条款,将成为环保事业能否真正发展的关键。希望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确保新环保法落到实处,为“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策划/闫天舒 (中国长安网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