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驰作新闻通报
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康天翔回答记者提问
媒体记者现场提问
4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驰作新闻发布,省法院宣传处处长翟荣生主持发布会,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康天翔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年,省法院从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的273个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按照典型性、普遍性、指导性的标准,兼顾案件类型精选出来具有代表性的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进行公开发布,分别是:1、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普莱斯印维纳APS公司与兰州海结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3、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薛文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小成、兰州兴旺水烟厂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5、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蔡建文、杨刚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6、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与刘德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7、杨振中与杨德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8、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余志文、王京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9、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10、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这十大案件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和技术合同等领域,反映了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类型,绝大部分为侵权类案件。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全省各级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为集中展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从2008年开始,在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前后,都要从全省法院上一年度审理的已生效的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选择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例予以发布,发挥指导审判工作、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引导权利行使、警示社会公众的作用。
2013年,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入贯彻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深入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举措,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规范和监督审判权的运行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司法公开进一步推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和司法能力提升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步。
201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刘小勇是“一种用于治疗椎体压缩骨折的装置”发明专利、“椎体可扩张矫形复位器”实用新型专利、“经皮椎体微创手术的辅助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7月28日,刘小勇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刘小勇以10万元研发补偿费用将以上三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西脉公司,西脉公司另需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西脉公司依约支付了10万元研发补偿费用,刘小勇依约交付了三项专利证书。但双方未办理三项专利的过户手续,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后西脉公司以刘小勇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诸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返还10万元技术补偿费。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履行中,因刘小勇就销售提成、研发费用、基金申请等条款要求重新签订协议,致使涉案三项专利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不能履行,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西脉公司未积极督促刘小勇履行义务,并怠于履行支付保证金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双方缺乏一致意向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西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合同解除双方均有责任,且解除合同确会给刘小勇造成专利转让机会的损失,故刘小勇适当退还西脉公司的研发补偿费7万元。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刘小勇退还西脉公司7万元研发补偿费,西脉公司退还刘小勇涉案三项专利权证书。宣判后,刘小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特殊的知识产权合同,这类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其标的是专利技术或专利权。专利技术的转让实质是专利实施许可,无需专利登记机关核准;专利权的转让则要经过核准部门的登记变更并公告才能生效。本案是专利权转让合同,须经国家专利局登记变更并公告,权利转让方为有效。本案尚未完成登记变更等转让手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为有效合同有误,二审予以了更正。因实际履行已无可能,解除合同自然是应有之义。
二、普莱斯印维纳APS公司与兰州海结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丹麦普莱斯印维纳APS公司(以下简称普莱斯印维纳公司)系“夹紧及切割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应该公司申请,2008年4月25日,甘肃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兰州海结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结瑞公司)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脐带剪”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立即撤销产品注册证号。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30日,普莱斯印维纳公司分别对其在海结瑞公司现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及对海结瑞公司网站的宣传页面、备案信息打印的过程予以公证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结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为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应适用中国法律。经过比对,两公司产品的设计结构、工作原理中所包含的技术点一一对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诉争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判令海结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本案是一起专业性较强的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不仅对被控侵权产品按其结构、功能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全面归纳,亦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通过较为细化的分解、解释和比对,使复杂晦涩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一目了然,结论得出水到渠成。同时,重点对海结瑞公司抗辩其产品具有创造性改进的部分进行比对和审查,认定该种改进并非必须通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做出的改变,不能达到对诉争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实质性、创造性替换的程度。该案灵活运用了“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突破了以往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只简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寻找相关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方式,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启示。
三、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薛文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先锋公司)依法享有对“先玉335”玉米新品种维权的权利。2011年8月,登海先锋公司发现农户薛文得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张掖市民乐县三堡镇、高台县骆驼城乡、玉门市农垦公司繁育“先玉335”玉米杂交种225亩,遂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文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登海先锋公司提交了薛文得因非法生产经营“先玉335”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查处的证据,一审法院向公安部门和民乐县、高台县、肃州区种子管理站及种植农户所在乡镇、村、社相关人员调取的证据,证明薛文得非法制种的事实。依据上述三个种子管理站出具的当年玉米制种产量的说明,确认薛文得在三地共制种91910公斤。依据登海先锋公司委托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审核报告,核定“先玉335”玉米杂交品种当年的利润为每公斤10.86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薛文得赔偿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98142.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本案把握住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规律性,主动引导当事人搜集提供证据。与同类案件相比,该案有两个突破:一是在证据搜集认定上的突破。近年来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种植数量越来越大、维权越来越难。审理中,一审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依当事人申请主动向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村、社干部调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理有据的认定。二是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上首次采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计算方式,是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例。这一数额依据客观事实据实计算,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真正起到了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惩治违法行为的作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彰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小成、兰州兴旺水烟厂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榆中鹏程水烟厂(以下简称鹏程水烟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岳小成。该厂于2003年取得“太”字商标专用权。2010年,该厂与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水烟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鹏程水烟厂以2000元转让费将“太”字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该公司,若转让不成功,则须退还转让费。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泰和水烟公司按约支付转让费并自协议签订后即开始生产、销售“太”字商标水烟产品,鹏程水烟厂亦向泰和水烟公司交付了“太”字商标注册证。同时,双方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因申请书中的鹏程水烟厂印章与国家商标局留存的印章不一致而未获核准。2012年6月,鹏程水烟厂注销。同年8月,该厂以“太”字商标注册证遗失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发,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公章变更证明》,获准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2013年1月,岳小成以鹏程水烟厂名义又与兰州兴旺水烟厂(以下简称兴旺水烟厂)签订“太”字商标的转让合同,转让费0元,并保证之前未与任何自然人或企业就“太”商标签订过任何转让合同。同时,向兴旺水烟厂交付了补办的“太”字商标注册证,并以鹏程水烟厂名义与兴旺水烟厂共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核准。后泰和水烟公司发现兴旺水烟厂生产、销售“太”字商标的水烟产品,遂于2013年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鹏程水烟厂与兴旺水烟厂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予以保全,请求判令岳小成继续履行鹏程水烟厂与泰和水烟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并由岳小成和兴旺水烟厂赔偿泰和水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涉案的两个《商标转让合同》均合法有效,且鹏程水烟厂未完成协助转让之义务,亦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合同尚未解除。从两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以及泰和水烟公司因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更具使用合法性的角度,判令岳小成继续履行鹏程水烟厂与泰和水烟公司所签合同,并因其有违诚信的行为赔偿泰和公司损失2000元。兴旺水烟厂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因鹏程水烟厂与兴旺水烟厂签订合同之前,鹏程水烟厂已被注销,其主体不存在。因此,岳小成再以鹏程水烟厂的名义与兴旺水烟厂签订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法而不能成立。岳小成应继续履行鹏程水烟厂与泰和水烟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活跃,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但这种竞争必须理性、有序。该案系典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对两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涉案商标权的归属问题。一、二审虽对后一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但判决结果殊途同归。兰州水烟历史悠久,素有“兰州水烟甲天下”之美誉。甘肃省已将其确定为国家级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本案虽是一起转让合同纠纷,但合同标的商标权归属的载体却是兰州水烟,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这一特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具有积极意义。
五、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蔡建文、杨刚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弗润滑油公司)系“Haferd”组合图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杨刚系该公司生产的“Haferd”润滑油深圳市区域销售代理商。2012年9月22日,杨刚自广东深圳发运“哈弗”润滑油100桶给蔡建文用于销售,价款22900元。武威市工商局经哈弗润滑油公司举报,在蔡建文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保洁汽车养护中心现场查扣了涉嫌假冒的“哈弗”牌润滑油。经该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武威市工商局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哈弗”牌润滑油46桶,罚款1万元。后哈弗润滑油公司以蔡建文、杨刚销售假冒“哈弗”牌润滑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哈弗润滑油公司对 “Haferd”组合图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杨刚、蔡建文的行为侵犯了哈弗润滑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蔡建文进货是通过他人自哈弗润滑油公司代理商杨刚处购进,未实际销售即被工商部门查扣,对哈弗润滑油公司的产品声誉并未造成较大影响,且自身并无主观过错,遂判决蔡建文赔偿哈弗润滑油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杨刚赔偿哈弗润滑油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点评】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常情况下除依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需通过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而商品流通环节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主体即为商品经销商,其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一样,都会起到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不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与刘德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临泽公司)依据品种权人石家庄蠡玉科技开发公司授权获得“蠡玉16号”的玉米新品种权。2010年10月26日,奥瑞金临泽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居民点的晾晒场发现有大量涉嫌侵权的“蠡玉16号”玉米果穗,遂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对保全的玉米种子与“蠡玉16号”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2010年11月17日,经该院调查梁家堡村六社社长刘国桥,证实种子亲本由刘德举引进,并由其支付农户的种子款。农户种植面积约160亩。刘德举的代理人刘德希陈述种子系刘德举从一外地人处引进,种植面积约为160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奥瑞金临泽公司是“蠡玉16号” 玉米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2010年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六社种植的160亩玉米系刘德举引进,与“蠡玉16号”属同一品种。刘德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繁育他人享有权利的玉米新品种,构成侵权。结合种植的亩数和收益,综合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判决刘德举对侵权种子做转商或灭活处理,并赔偿奥瑞金临泽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刘德举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点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审理是甘肃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亮点。多年来,甘肃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本案的特色在于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晾晒场上的玉米进行证据保全,区别以往此类案件大多是由公证机关或当事人自行在田间种植期间取证,凸显了法院的能动司法;另一特点是确立了由农户个人承担责任的先例。近年来,随着植物新品种权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院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侵权人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隐身幕后,将农户或个人推向前台,本案的审理必将为在更大范围内有效遏制侵权发挥示范作用。
七、杨振中与杨德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西杨家族史》是镇原县西杨家族的第一部家族史书,主要收录了西杨家族人口分布及世系表、人物名录、家族轶事、家族文存、家族俗规、族人作品摘撷等内容,共30余万字。书中资料均由其族人和编委会成员采集提供,再由杨振中批阅增删并酌定体例编撰,于2007年10月出版发行。后经增添、修订,于2010年12月经庆阳市文化局批准,再版发行了《西杨家族史(修订本)》。在该书修订期间,杨德栋受族人杨廷玺等委托成立新的族谱编委会,于2009年9月未经杨振中同意,从西峰博文彩印厂获得《西杨家族史》的电子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于2012年12月未经审批出版了《西杨族谱》一书。此间,杨振中曾多次与杨德栋等人沟通,但未能阻止该书出版。
经比对,两部作品的编排体例基本相同,《西杨族谱》在《西杨家族史(修订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卷内容进行了增添,达到约80万字。《西杨家族史》和《西杨族谱》各出版发行300册和460册,费用来自族人捐款和家族内部购书所得,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杨振中遂诉请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杨德栋停止盗版书的销售、没收销毁盗版版本《西杨族谱》及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30万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杨家族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本案诉争的《西杨家族史》一书,从体例和内容看,并非对相关资料的简单堆积或机械记录,而是融入了编著者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是其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遂判决杨德栋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族内传播、扩散、销售《西杨族谱》;在《陇东报》上登载声明公开致歉;赔偿杨振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编排整理而形成的新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但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西杨家族史》内容来源于历史资料、个人收藏、族人收集、发表文章以及编著者的再创作,形式上属于对已有作品、历史资料和现有资料的编辑、整理,在编排体例上体现了独创性。《西杨族谱》在《西杨家族史》的基础上增添了内容,同样属于汇编作品。但其编著者未经原作者许可使用了原作者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由于上述作品只在其族人内部销售,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原告为修族史,投入了大量心血。被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增添内容更名后在家族销售,给原告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是著作权法精神权利的体现。
八、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余志文、王京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从2000年开始研发、生产网孔管产品,建立了保密制度。王京良原为该公司技术经理,参与了网孔管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过程。2009年8月其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过滤材料公司)和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业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等工作,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正丰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委托鉴定,过滤材料公司的卷焊机技术使用了正丰公司卷焊机的核心技术秘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京良擅自将其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二被告公司,二被告公司使用了原告的技术,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使用和披露原告的涉案技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602.0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任何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实中,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频繁发生,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通过制裁侵权行为,震慑违法侵权企业或个人,保护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秩序,应是此类案件所应达到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裁判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九、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以下简称霍城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张掖分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约定霍城加油站加盟中石油张掖分公司。合同期限五年,自签订之日计算。为配合该合同履行,双方还签订了《成品油销售合同》一份,期限一年,每年续签一次。但2012年双方未续签。2012年2月7日、8月1日霍城加油站向中石油张掖分公司分别送达《解除协议通知》各一份。因未得到回应,霍城加油站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特许经营加盟关系。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霍城加油站要求解除与中石油张掖分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石油张掖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加盟合同,霍城加油站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5万元。
【点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省高院针对本案类型新,双方争议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以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力求案结事了人和。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创造了有序、双赢、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有效化解矛盾、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中的独特优势。
十、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美国Getty 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其图片为许多著名的新闻出版机构所采用,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是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对该公司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并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及图像素材的侵权行为。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创意公司编号为200516223-001、2005172357-001图片2张。华盖创意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启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启航公司认可侵权事实,同时认为经华盖创意公司以电子邮件通知侵权事宜之后,启航公司已停止图片的使用。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启航公司给付华盖创意公司图片使用费6000元,华盖创意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点评】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系典型的侵犯网络图片著作权纠纷。作为经营性机构,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具有营利目的,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嫌侵权。该案警示公众:网络并非公共资源,网络作品亦不能随意免费使用。
·[视频]甘肃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甘肃政法委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六字要求
·甘肃敦煌市司法局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三进”活动
·甘肃建醉酒驾车案件跟踪督办制度
·甘肃敦煌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听民声解民忧
·甘肃政法委书记调研基础司法行政工作
·甘肃政法委书记调研基础司法行政工作
·甘肃一公司骗4000多人次近亿元受罚
·甘肃一民企集资诈骗近亿元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甘肃一民企集资诈骗近亿元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甘肃涉民生案件提前三个月全部执结
·甘肃检察机关查处一批县处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