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平台转发分享引发侵权分歧大
利用网页下的分享按钮,将其他网站上的内容转到自己微博上,在这个简单的过程中,因没有注意他人的知识产权,亦可能引来著作权侵权诉讼。
姜颖介绍,某医药公司利用网页的分享按钮,将新闻报道转发到自己公司微博上。连同新闻一同转发的3幅图片引发了著作权诉讼。医药公司辩称,被诉侵权的3幅图片是自动默认转发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转发过程中,用户对图片是否转发具有选择权,医药公司应对转发知情。
而判决书中进一步确认,某医药公司开办注册公司微博有利于其宣传和推介自身的服务和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分享其他网站内容可吸引更多网友点击关注,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医药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3幅图片,侵犯了图片公司的著作权。
搜索引擎新服务模式如何运用引争论
网友在使用搜索功能时,有些搜索引擎服务会在显示搜索结果的同时,直接在搜索结果页面上为用户提供下载或体验服务,但事实上,作品并不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而是从后台链接到别的网站。这种后台链接(或者称为深度链接)指向的搜索结果涉及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则可能承担责任。
姜颖说,从用户的体验角度看,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服务。并且,侵权作品不占服务商的服务器空间,相当于服务商在受益。在权利人起诉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的案件中,有些案件服务商可以适用服务器标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针对那些对被链接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的网络服务商,法院则判定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是搜索引擎,就应该做搜索引擎的事。不能戴着搜索引擎的面纱,掩饰自己的身份。”姜颖如是形象释义。
搜索引擎另一侵权争议来自其提供的网页快照。快照类似于临时备案的文件,有助于提高搜索速度。原始网页中的侵权链接、内容被删除后,一段时间内网页快照还在,网友能从快照中看到相应内容。
姜颖说,权利人指向网页快照的侵权诉讼也有出现,但目前网页快照基本上被确定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权利人多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追责
知识产权庭相关报告显示,从2010年至2014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共审结著作权案件1841件,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1076件,占全部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92%。
姜颖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影响较大、争议标的额较大或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大量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在基层已得到解决,即便如此,2014年第一季度,北京市一中院第二审判庭已受理一审案件33件,接近往年年均收案量的一半;受理二审案件176件,逼近往年的全年收案量。可见,今年该类案件数量呈大幅攀升态势。
姜颖分析,在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原告起诉上传侵权作品的网友的情形很少,权利人起诉的对象往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人往往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从侵权中获利,并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此外,权利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看重后者具有偿付能力,并且有利于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尤其在权利人很难获知侵权网友的真实身份、住所,找不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时,倾向于起诉网络服务商。
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十分复杂,既存在合作关系,又存在侵权争议。尤其是涉及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时,往往双方在使用许可谈判的同时,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诉讼。
报告中指出,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在数量激增的同时,也体现出非常明显的“类型化”特征。甚至,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相同主体之间几十件“串案”诉至法院的情形,区别仅在于涉案作品不一样。因此,办案法官总结,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可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加大调解力度。对当事人之间可能诉至法院的其他纠纷“一揽子解决”,必要的时候借助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