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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解新思路的两个地方样本

2014-04-28 11:18: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了你反正不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步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问题接踵而至,错综复杂,矛盾纠纷凸显,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构建“大调解”机制是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所谓“大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三大调解本来应该整合资源、互补优势、有机衔接,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

    近年来,我省在“大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指导、行政调解全力支持的大调解机制。其中,记者所采访的昌图县和丹东元宝区,更是强化了人民调解的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相结合的新思路,大大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专业、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近年来,劳动人事、医疗卫生、道路交通、食品安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1万多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6.8万个。

    2011年5月12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7部分。

    在昌图县,目前,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72个,其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41个。

    昌图县“大调解”工作体系一改以往“头轻脚重”的调解格局,积极促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配合,在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行业性上,调解工作有专业人员参与一同进行调解工作,使调解程序、调解活动以专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会出现偏差,矛盾得以化解,不留隐患。

    比如,昌图县发生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按照以前的调解格局“谁的事谁管”,教育局作为直管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矛盾,或者请辖区调委会负责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赔偿问题解决还好,要是调解不成功,往往就变成了“死案”。

    在新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下,调解这件事需要公安、法院、司法、教育四个部门全部到场,公安负责调解过程中的秩序,司法负责调解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矛盾,而法院则在调解过程中负责给出专业意见,如果一旦调解不成功,则法院负责起诉程序。

    在元宝区,随着社会的发展,拆迁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等新型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很专业性的问题,原有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社区调委会,甚至是街镇一级的调委会都很难应对。而泛泛地建立专门的调解组织,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也不可操作。

    因此,元宝区决定组建一个“动态人才库”,以不变应万变,用动态的管理应对多变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元宝区司法局与三十多个部门专家签订了聘用协议,既有律师从法律角度看问题,明析法理,又有专业人才解决专业领域的难题,还有大量的实践专家,通过个案与先例之间作对比,进而为调委会的调解工作提供最合理的建议。专业人民调解员的参与,也为调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大大提升了群众的认可度以及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