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双方在借款合同订立时往往会约定以物抵债,给自己的权利加一道保障。一旦权利无法实现,则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书予以确认。3月31日,江苏省高院第6次审判委员会上,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规范,今后法院将不再对以物抵债进行司法确认,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屡有发生,尤其是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往往通过虚构债务、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仅以房抵债的案件就有1500余件,其中有不少涉嫌虚假诉讼。纪要中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会议纪要对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及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分别进行了规范。以物抵债只有在当事人完成了物权转移手续后才能认定其行为成立。如果当事人仅仅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一方反悔而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在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予确认的,法院可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的,法院也不予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物权转让,但法院不介入。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表示,以物抵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高院出台纪要对以物抵债予以规范,如何从更深层次上认识和规范以物抵债,还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发现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恶意转移责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转移限制转让的车牌号码等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官失职、参与虚假诉讼的,将严肃查处,清除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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