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吉林

吉林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2014-04-28 10:10: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吉林法院网 

吉林高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摄影:刘川)

 

吉林高院民三庭庭长王勇武进行新闻发布(摄影:刘川)

 

吉林高院新闻发言人赵英主持新闻发布会

4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王勇武发布了2013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一、2013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概况

2013年,全省法院系统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07件,较2012年同比增长21.3%,涉案标的额近亿元。其中著作权纠纷261件,专利权纠纷240件,同比增长31%,商标权纠纷94件,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12件。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7件,结案率为90.1%,其中调解44件,撤诉200件,调撤率为44.6%,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地区分布较为不均。其中,长春地区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516件,占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85%。吉林、延边地区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77件,相对较多,而其他地区合计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只占全省总量的2.3%。

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最能够体现经济发展的创新性、驱动性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这是全省经济发展方式逐步转型的重要特征,也给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3年审理的案件中,主要包括了美国磊若软件公司“serve-u”FTP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制品、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洋洋、灰太狼”动画作品等一批具有导向性的著作权纠纷案;长春市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东”商标、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骆驼”商标、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米其林”轮胎商标权纠纷、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环”商标等一大批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维权案件;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变形机器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孙俊义排气阀“防粘连”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孙秀海“粮食风干仓”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等一大批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实用性的专利纠纷案件;长春饭店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植物新品种纠纷、全省阿凡达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等一大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大量的审判工作,全省法院在及时、有效的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充分利用裁判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和谐、有序的发展竞争机制,以“司法语言”潜移默化的提升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全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基本特点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特点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地方权利意识发展情况紧密相关。纵观全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处于被告的诉讼主体、诉讼意识薄弱,抗辩理由单一。

从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体来看,原告多为外省主体,有的还具有涉外主体资格。作为被诉一方,主体多为经营链的底端经营者,其中还包括部分失业再就业人员。他们在经营中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应诉时更不懂得运用知识产权诉讼技巧和诉讼规则,诉讼意识薄弱,抗辩理由单一,应对生产经营中遭遇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

2.权利主体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增强,积极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比被诉的侵权主体而言,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亦逐步增强,逐渐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如郭兵提起的著作权诉讼、王竹提起的商标权诉讼,孙俊义提起的“防粘连”实用新型专利诉讼。越来越多的全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在或正准备走上维权道路。2013年,出现了第一起吉林省主体起诉确认不侵权案件,即购房网确认不侵权案件。

3.知识产权系列案件裁判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件,其裁判具有很强的规范、引导作用。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起的KTV著作权维权诉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胜诉,宣告了“利用免费音乐作品经营”的时代已经过去。对此,KTV经营者、商家要充分尊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该案的胜诉,也应当引起相关行业的管理者、相关经营者注意。如果能够以带有既判力的裁判为导向,对照自身,溯本清源、查遗补漏,及时规范本企业、本行业的经营行为,坚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将会极大地降低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开拓属于自己的创新发展之路。

4.规范、诚信、合法经营,停止侵权行为后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因具有无形性,其权利不为载体所明确,所以在底端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多不明确侵权危险的存在。比如,经营超市过程中,处理不当,销售来路不明的商品时,多数要负赔偿责任。如烟台三环锁业集团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多数小型超市、五金店为此付出了数额不菲的赔偿。反之,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诚信、合法经营,即使销售了侵权商品,在停止侵权行为后,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在被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喜洋洋”、“灰太狼”著作权提起诉讼时,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提供了上级经销商信息,以及双方结账通知单、结算明细单、转账凭证等证据后,法院以经营者“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有合法来源”为由,免除了赔偿责任。

三、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做法

201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塑造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加强对下指导,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努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主要经验做法如下:

(一)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强化知识产权理念教育,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

平衡垄断与竞争理念。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是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权利人垄断性权利,进而达到刺激市场竞争和广泛传播智力劳动成果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在垄断和竞争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制度。所以知识产权审判重在平衡垄断与竞争。今年,在审理郭兵《学前三百字》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着重适用了“平衡垄断与竞争”的理念,依法、妥善的平衡了儿童文学作品的创造性与创作空间有限表达之间的垄断与竞争关系。

平衡权利与社会规则。知识产权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兼顾权利人的排他性权利与其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之间的矛盾。所以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一方面要加大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另一方面要兼顾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特性。在审理KTV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方面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亦兼顾到音乐作品的市场需求,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和解。

尊重经济社会市场规律。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竞争规则的形成期,市场竞争需要尊重市场规律,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在审理长春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市场规律,对于不当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判决赔偿。

尊重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但其权利一旦产生,即具有排他性。所以在审理香港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时,对于虽未经广电总局行政许可,但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今年审理的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被诉的案件中,即运用了该规则。

尊重司法审判规则。法院审判有自身规律和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同样要遵循审判规律和法律规范。关于权利来源的连续性等均需要证据证明,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省法院审理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均严格适用审判规则,针对证据不足或诉讼对象错误而予以相应裁判。

(二)助力民营经济腾飞。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注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2013年,在主管副院长的带领下,省高院民三庭深入到长春鸿达集团进行调查研究,在白山中院召开由施惠达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参加的知识产权座谈会,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意见建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还走访了阿满食品公司、长影集团、皓月集团等知名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法律宣讲,帮助企业找出问题,寻求对策,引导企业自觉维权,规范经营行为。在多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高院正在组织起草《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医药企业的座谈会议纪要》。

(三)适时发布司法建议。知识产权审判反映了经济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通过审判反馈给社会,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最终目的。对此,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系统特别注重以审判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及时总结审判中的共性问题,分析其成因和发展趋势,并有针对性地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出司法建议,以便将审判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或加强管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目前,全省共发出司法建议十余条,如因审理KTV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向娱乐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因报纸不当使用他人图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向相关报社发出司法建议。2013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发出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落实,并获得了相关从业者的一致好评,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知识产权案件多属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在审理中,一方面要加大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也需要实际考量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坚决杜绝简单粗暴的机械裁判,避免对侵权人,尤其是个体工商业者(其中一部分是下岗再就业人员)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就需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通过“变侵权为许可”进行调解。在调解中,不仅仅满足于赔偿协议的达成,而是力争使调解工作实现“和解变合作,由对手变牵手”的目的。韩国人裴权一诉吉林市吉利汽保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经调解后,双方共享权利。一方面,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另一方面又助推了知识产权权利成果的转化和市场价值的充分实现。2013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4.6%,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有效地扩大了知识产权效能覆盖范围,避免了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

四、2014年度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2014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吉林知识产权特色审判机制,推进建立省内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横向联系平台,切实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1.确保审判质量。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公正、公开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拓宽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途径,有效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切实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努力建立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2.推行裁判公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人民法院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新型、疑难的智慧案件,应当率先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3.建立吉林特色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根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系统的自身审判实践,积极探索和努力建设吉林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4.建立知识产权横向协调机制。积极协调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政主管单位,谋划建立涵盖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司法保护等主体横向信息联络机制和纠纷调处平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优势,为知识产权审判、调解提供司法支持,共同服务和保护全省知识产权的发展。

5.建立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力量,是审判与群众联系的桥梁。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判难度大的特点,建立专家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一方面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公正,另一方面发挥知识产权的连心桥作用。

6.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还没有完全融会到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对此,应当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通过知识产权纠纷的开庭审理,宣扬知识产权的权利本位意识;通过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引导知识产权规则的建立;通过发布知识产权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本次新闻发布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2013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八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英主持发布会。他指出,4月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其目的就是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保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环节,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创新发展也必须创建和维护知识产权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全省法院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吉林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今年,全省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和“判案不出错、审案不超时、法官不出事”的工作目标,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特色审判机制建设,在法院队伍建设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任务要求,为实现富民强省、全面振兴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2013)

1.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一东”文字注册商标权和某图形注册商标权。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齿轮上标有另一个不同标识。长春一东公司认为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抗辩称,其在享有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此标识,不构成侵权。

商标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但两者保护的客体性质不同。本案当中长春一东公司拥有的商标权着眼于保护其企业及产品的市场识别性,而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则着眼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脑力劳动所产生的设计新颖性。两种权利本身在知识产权体系当中分属不同领域,并行不悖。但在本案当中,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当使用,侵犯了长春一东公司商标权的,致使该行为丧失合法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行为侵犯了长春一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社会启示:虽然同为知识产权,但不同各类的知识产权承载价值的方式不同。如果不当使用,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利用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抗辩。

2.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某稻香村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享有“稻香村 DXC”注册商标专用权。吉林省某稻香村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糕点生产。在其生产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稻香村”标识。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吉林某稻香村公司抗辩认为,其仅是对自身商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苏州稻香村公司对涉案“稻香村”标识申请了注册商标,而吉林某稻香村公司对该标识申请登记为企业字号,且该商业字号的登记时间在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商标权取得时间之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稻香村”标识在社会上的广泛公知性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于2003年取得“稻香村 DX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应当确定吉林某稻香村公司不当使用该商号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结果构成了对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社会启示:企业名称不应“傍名牌”。如果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企业名称在先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在先的,企业名称应当回避或做明显区别标识。否则,企业名称的不当使用即构成侵权。

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电影《蝴蝶飞》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该影片在中国境内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因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其网站上播放该电影,遂向其发出律师函,联通某市分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已删除该片。此后,网尚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联通某市分公司及该网站的制作单位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网络环境下,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证据的留存和各方当事人在技术问题上的举证能力,传统的证据规则正在接受新的考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联通某市分公司仅为链接的提供者,且及时断链,因此,判定其不构成侵权。在二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对网页地址进行了现场比对,并确认,在采用一定技术行为的条件下,地址的类似并不能证明网页所载内容为链接或实体材料。真正能对此作出判断的依据,只有网页的源代码。而联通某市分公司在接到网尚公司断链通知后,已删除该网页及源代码,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该证据。最终,二审法院以网尚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社会启示:网络运营商如遇投诉侵权,应当运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美术作品拥有合法著作权。其因发现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以下简称柳影路超市)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印有“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积木,遂以该超市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柳影路超市辩称,其销售的“启慧拼装玩具”已与案外人签订《经营协议书》,供应商保证所提供商品不得侵权。并提供了相关进货凭证。

在判定销售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柳影路超市所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但同时,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即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柳影路超市对商品的生产厂家、厂址、质量等进行了审查,应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柳影路超市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案外人,并提供了该供货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了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柳影路超市停止侵权销售行为,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

社会启示:商品经销商、小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只要保存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数年来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的方式,与多家唱片公司就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达成了信托管理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被授权行使相关权利。2013年6月中国音集协发现长春数家KVT在经营中播放了其依据合同取得授权的音像作品,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音集协虽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已通过协议取得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权利的授权。因此,对于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就相关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部分涉案KTV公司虽主张其所播放音像作品系随点歌设备一同购买,但未能提供播放和使用涉案作品经合法授权的证明。最终法院判决数家KTV公司向中国音集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社会启示:利用免费音乐作品经营的时代已经过去。对此,KTV经营者、商家要充分尊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不当使用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以下简称威州花旗参总会)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鹰”图形商标。2011年7月,其发现淘宝商城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瑰宝食品专营店销售标有其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向淘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淘宝公司接到通知后,要求威州花旗参总会提供侵权链接,但其一直未提供,并最终诉至法院。

在电商飞速发展的同时,如何确定电商平台的责任、怎样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中,权利人在发现淘宝商户存在侵权行为后,向淘宝公司发出通知,但并未告知具体链接。一审基于淘宝公司的保真承诺,而认为其对商户销售产品负有审查义务,因此判决其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在明确具体侵权链接的情况下,未告知相关情况,其通知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导致淘宝公司不能及时断链,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扩大部分,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遂改判驳回威州花旗参总会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社会启示:权利人有维护权利的同时,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人的信赖,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7.长春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长春饭店在长春市经营多年,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长春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其发现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在其经营的长春某饭店招牌中突出使用“长春饭店”字样,并在其提供的火柴盒、单据和宣传材料中使用“长春饭店”名称。长春饭店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长春饭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竞争对手,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赔偿长春饭店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长春晚报》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社会启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8.郭兵诉湖南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郭兵为《学前三百字》著作权人,该书中有四字歌诀共计七十六组。由湖南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看图识字》卡片包含了50个四字词组。郭兵认为《看图识字》所包含的四字词组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者独创的智力成果,社会公知的常识和习惯使用的词语和俗语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就本案而言,首先要区分郭兵所主张的四字词语中哪些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学前三百字》的76组词组中,除30组属于民间习惯用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外,郭兵对其余46组词组享有著作权。在《看图识字》中,有9组词组与《学前三百字》中完全相同,应认定侵权。遂判决湖南某出版社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社会启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中的表达。作品篇幅的长短,既不影响著作权的性质,也不必然影响著作权的价值。任何形式的抄袭,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责任编辑:朱诗瑶]
相关报道

·吉林通化消防将监督员考核纳入年度考评
·吉林辽源破获系列盗窃电缆线案
·吉林舒兰破获系列持械抢劫案
·吉林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向实战化实体化迈进
·吉林召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现场会
·吉林公安机关专项化解信访积案600余起

·吉林公安机关专项化解信访积案600余起
·吉林司法厅深入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民生阳光工程”
·吉林白山网上警情通报破案15起
·吉林法院533件涉民生案件现已结案488件
·吉林高院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吉林龙井流动车管所便农保春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