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答本报记者提问表示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要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
4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专业性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
袁杰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表示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钟雪泉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该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样规定,借鉴了国际惯例。”袁杰表示,公益诉讼的功能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另外,公益诉讼还有补充救济功能,即发挥受害人依照其他法律寻求救济之外的补充作用。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较强,不是很容易收集到证据。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这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
在袁杰看来,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致力于公益性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此外,关于本报记者提问的“修订后环保法如何大力治理雾霾”问题,国家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最近几年高强度频繁发生,各方高度关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47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记者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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