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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已发五份知产行为保全裁定

2014-04-28 09:29: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自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地应用。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十年来共审理了20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依法作出5份行为保全裁定,是北京市作出此类裁定最多的法院。近期,该院通过调研发现,知产行为保全案件普遍呈现出涉及法律问题新、社会影响大、司法救济紧迫度高等特点,而侵权成本低、权利欠保障、维权效率低则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主因。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将在2013年的春拍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即,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并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二中院经审查后及时作出了司法裁定,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此案随后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对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宿迟介绍称,从二中院近年来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以涉及商标权的最多,达到13件,此外也有涉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例如涉及书信手稿拍卖的著作权纠纷,涉及演唱会曲目的作品表演权纠纷,涉及企业字号的商标权纠纷,涉及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纠纷案件等。

    宿迟分析道,从案件特点来看,这类案件普遍涉及较新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前沿性,且案件社会影响大,如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保全案,不仅涉及书信稿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等著作权问题,还涉及写信人隐私权界定问题。与此同时,司法救济的紧迫性是这类案件最明显的特点,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日后判决弥补。

    宿迟表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虽有长足进步,正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但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十分严重,知识产权人对权利的保护往往处于无奈被动的境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与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成本低,权利欠保障,诉讼周期长,维权效率低有着紧密的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如作品的复制、商标的模仿以及技术方案的实施等都愈发便捷和易于实现,丰厚的利润,高额的回报使侵权人置法律风险于不顾,频繁触及法律的红线。而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性特点又使权利人往往容易忽视或难以防范侵权行为,一旦发现时,侵权行为可能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从而产生立即制止该种行为的必要。此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属性和易复制特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即发性和持续性特点,可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往往还要经历较长的诉讼周期,因此在侵权案件判决前,及时制止侵权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

    针对上述情况,宿迟还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应该强化自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活动成果,同时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提升行为保全重视程度,增强合理维权意识。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