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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专人办理呵护知识产权

2014-04-23 09:57: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在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过程中,经常面临案件复杂与办案时限短的矛盾、案件专业性强与办案人员相关知识匮乏的矛盾、对侵权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所需要证据的准确性与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等问题。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三个问题

  案件复杂与办案时限短的矛盾。一是行为主体难以确定。从罪名来看,刑法涉及的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构成这些罪名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法人等特殊主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不好区分系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策行为。

  二是主观故意内容难以确定。前述罪名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或放任一定结果的发生。在实践办案过程中,为追求犯罪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有的办案人员会要求或引导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做符合犯罪故意内容的供述,但这种做法却经常引起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故意内容进行无罪辩解。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行为人主动承认自己主观犯罪意图的情形比较少见。对其主观故意内容的判断就必须结合其行为来推定,推定的过程与结果难免会有反复和争论。

  三是客观行为难以确定。对知识产权犯罪客观行为描述的常用词语内涵不易把握,如假冒、披露、伪造等词语,这就增加了对判断行为违法符合性的难度。

  四是对行为侵害的具体客体难以把握,这主要体现在案件的定性与罪名的选择上。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在适用上多有争议。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有相当大的困难,然而此类案件的审查批捕期限仅为七天,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案件专业性强与办案人员相关知识匮乏的矛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是指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的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要求办案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尽管检察机关有很多具备高水平法学素养的高层次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承办案件人员的知识背景相对单一,有很多是没有经过法学教育的人员在承担着办案任务,让这些知识相对匮乏的办案人员承办此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对侵权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所需要证据的准确性与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刑诉法第79条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是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这种社会危险性主要表现为重新实施犯罪、逃跑、自杀、妨碍证人作证、串供等方面,认定这些社会危险性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行为人通常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以公司企业负责人居多,他们社会关系网复杂,财力雄厚,对其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方法,需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公司登记、经营状况,行为人有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等)的基础上做综合判断,相关信息的取得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短时间内要办案人员准确掌握此类信息实为强人所难之举。

  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准确运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有效打击与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提前介入机制的适时启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案件承办人员在提前介入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协作协调,对于在介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相关高新企业以及检察院内部业务部门请教,准确、及时地搞清楚相关专业问题,不断提高审查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在提前介入工作中,强化审查意识,善于从审查逮捕的角度,积极开展各种侦查活动的引导、建议工作,做到提前介入而不提前干预,真正实现与侦查机关的分工负责和互相配合。第三,做好对在介入工作中所获得的案件信息的保密工作。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案件承办人员在介入时不能泄露相关案件信息,以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专人办理制度。为此,要引导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提高以下素质。

  第一,要有深厚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排除)、法律适用等诸多刑事实体与程序法律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的支撑,办案人员很难承担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

  第二,要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最好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或者学习的经历。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办案人员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有的放矢。

  当然,除了上述两点要求外,还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对法律忠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上甚至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同时也会受到金钱、权利等各种诱惑。

  建立与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的多方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与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科技局、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大有裨益,特别是对涉案人社会危险性的分析十分必要。刑诉法对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作了主要列举,这几类情形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分析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以对行为人有无逃跑可能性的社会危险性分析为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主要是考虑行为人的到案经过,是否有网上追逃、抗拒抓捕等情形,还要考虑有无固定的居住地,稳定的工作等相关因素,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形成的案卷中找到相应的答案。但在涉及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就不能简单适用,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公司、企业行为,追究责任往往是追究相关负责人或者企业所有人的责任,要了解这类人员有无逃跑的可能性,就必须借助有关单位的帮助,如工商局可以提供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提供纳税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提供有无欠薪情况,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程度以及大概损失情况,综合以上情况才能推断行为人有无逃跑的社会危险性。该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指定信息共享联络员、设立信息查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等内容。上述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共享联络员,具体负责共享信息的上传、使用、相互通报等工作。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依托各自单位内部的网络搭建。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作用在于定期商定共享信息的范围、方式,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李大欣 李学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