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飚对法律的忠诚不仅体现在为张氏叔侄翻案的执着中,更体现在32年兢兢业业的政法工作中。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他落泪了。从他的泪水中,我们感受到他对老百姓的深切情怀,也感受到了他对法律的忠诚。
行使宪法授予的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而忠诚于法律则是检察官实现所有价值和追求的圭臬,但是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忠实于法律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张飚与张氏叔侄二人并无任何交情,只是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现案件疑点后抽丝剥茧地调查分析,最终实现了个案的正义。张飚的成功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成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法律的成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自己错误的勇于改正,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对法律的忠诚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情怀。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忠实于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正如张飚所言:“司法机关,尤其是一线司法人员,要真正树立为民执法的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把手中的法律武器掌握好、运用好,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张飚在退休之后仍坚持为张氏叔侄奔波,真正做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一心为公,体现了检察官守护法律的决心和恒心。
对法律的忠诚要求执法者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中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重视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我们都应该提醒自己多为当事人的权利考虑,比如让律师跑一趟就能办的事,就要创造条件不让其几次三番地跑;在轻微刑事犯罪中,多与受害人及其家属沟通,注意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使其在物质上、精神上得到补偿和平复。有时不经意的话语和行动最能反映检察官的素质和态度,也往往易使当事人感到法律的权威和关怀,从而使当事人对检察官产生信赖和尊重,使案件能够在充满人文关怀的气氛中案结事了。
对法律的忠诚是指引我们克服困难的道德法则。在工作和生活中,检察官会碰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和困难,只有严格要求自己,牢牢坚守道德底线,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才能促使自己保持廉洁和公正。张飚在成为“名人”前也饱受了多重的压力。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检察官都是“超人”,但检察官作为正义和公平的化身,应该对法律有坚定的忠诚和信仰,惟有这种对法律的忠诚才能成为我们头顶上的星空和内心中的道德法则。张飚的事迹令我们感动,感动他对不幸之人的悲悯和仁爱,感动他以多年的执着改变了两个人甚至是多个家庭的义举;同时他的事迹也应让我们自省,自省是否能在琐屑之事中忠诚法律,能否在困难面前坚守法律。
(平家友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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