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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检察机关如何保障食品安全中公众权益

2014-04-22 16:07: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汕头日报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方面除了立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更好地利用公诉等手段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以外,应更加积极地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以及采用公益诉讼等方式介入食品安全问题。

  (一)加强立法完善。一是应当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明确化,如对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加以量化。二是食品安全犯罪这一类罪名中存在罪名较少的问题,在未来的立法修改中,刑法应逐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增设相关罪名,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有刑事责任的条款落到实处。此外,为了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潜伏期长、扩散性广的特点,部分罪名可以设定为行为犯,以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加大刑事打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公安局、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衔接专项工作机制,规范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移送流程,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移送无序等问题,对情节和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及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及时立案侦查,形成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三)严惩渎职犯罪。注重行政问责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检察机关应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对可构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及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对于发现的举报线索认真查实,各部门加强配合协调,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特别要关注行政机关查办的各类案件,关注其是否可能已涉及犯罪。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在做好配合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追责,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要及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开展公益诉讼。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节约诉讼成本,以及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得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初步得以确认,可授权消费者协会等对大规模食品侵权商家提起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凝聚力量,全方位获取证据,还具有较强公正性,能够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就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但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了较成功的尝试,值得借鉴和研究。随着相关措施、规程的建立,这种公益诉讼能够推广开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也会更有效率。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