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外部协作的方式图解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共受理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8127件
2013年,渎检厅先后转办公安部转来的两个专项行动案件线索1043件
2011年至2012年,渎检厅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累计获取745件渎职案件线索
王鲁坤/制图
近年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更加注重整合外部资源,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打击群众身边的渎职犯罪。
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共受理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8127件,其中,外部移送855件,占10.5%。
3年获取公安机关移送渎职案件线索1700余件
“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一直是反渎职侵权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针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四难”问题,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尤其是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质检、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形成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在严惩“地沟油”、铬超标胶囊、瘦肉精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活动中,渎检厅积极与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建立联系并加强沟通,不断促成双方在案件线索移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建立完善双边协调配合机制等方面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高检院渎检厅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协作愈加趋于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据了解,2011年至2012年,高检院渎检厅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累计获取745件渎职案件线索,并及时转发各地检察机关。各地检察机关从公安机关移交的这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案件中深挖渎职犯罪,已立查渎职犯罪案件64人。
2013年,渎检厅又将公安部门开展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打四黑除四害”两个专项行动纳入到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积极协调配合,将公安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列入渎检厅的督办案件中。先后转办公安部转来的“打四黑除四害”三批案件线索629件,三批“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案件线索414件,并对上述1043起案件分省进行了交办。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被各地检察机关予以重点关注。2013年,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各系统、各领域的“小专项”行动,严查群众身边腐败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加强对外沟通联系,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正朝着双向、务实的方向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记者采访了解到,北京市检察院通过政法委、纪委建立的联席会议平台,与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常态化联系机制;福建省检察院与纪委、监察厅联合开展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湖北省检察院加强与审计等综合监管部门的协助配合,确立了搜集情报信息的具体途径;四川省、贵州省检察院加强与安监、质检等部门在预防和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中的协作配合……各地在开展专项活动中,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与沟通平台,对推进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与海关通过开展联合调研进一步深化协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改革海关监管等管理体制,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海关工作涉及到对外交往、经济发展、民生民利、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不仅是一个口岸管理、控边防私的问题,更是一个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问题,加强惩治和预防海关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意义重大。”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对记者说,高检院一直很重视与海关总署的协调配合工作。2001年,高检院与海关总署共同下发了《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与海关加强联系配合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海关总署也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不断完善反走私反腐败联动机制,制定实行了“一案双查”制度,对涉嫌内外勾结走私违法案件,由海关缉私、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发挥各自优势,查处了一批受贿放私、放纵走私等渎职违法犯罪案件。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高检院等9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海关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总署印发了《海关系统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系统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然而,海关人员仍然感觉对渎职侵权犯罪没有形成太清晰的认识,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制度不健全,使海关人员的一些行为可能不小心就达到了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由于政策变化快,特别是一些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政策到下面之后只能变通执行,很容易构成渎职犯罪。此外,人力资源不足,也容易导致工作中出现疏漏,造成渎职犯罪。”这位负责人说。
2012年2月,高检院与海关总署召开关于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海关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座谈会。会上,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表示,多立案、多查人不是目的,检察机关与海关加强协作,共同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促进经济发展,使今后办案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海关总署纪检组组长胡玉敏表示,惩治和预防海关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不能采取关门主义,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
“要把查办和预防海关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开展。”高检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会上指出,检察机关和海关总署要加强沟通配合机制建设,开展联合调研,并联合出台指导性文件。
这次座谈后,双方都深感进一步加强协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随后,在当年的3月20日至5月25日,高检院渎检厅与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总署机关和天津、昆明、上海、深圳等地海关,围绕近年来海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现状、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措施开展了全面深入的专题调研。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2年9月,高检院渎检厅与海关总署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海关系统惩治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双方在加大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积极开展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以及加强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检察机关与海关协作形成惩防渎职犯罪良好局面
2012年,汕头海关原副关长郑祖文退休近10年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郑祖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关于1040余万元损失,已过十年追诉时效,损失无法挽回。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为国守关,职责大焉。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海关行政链条长,业务现场多,监督难度较大,加之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点多面广,容易引发渎职犯罪。”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介绍说。
据统计,2007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查14个直属海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3人,其中海关查实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几乎都作了有罪认定。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7人,其中4人作撤案处理,1人免刑处理,2人仍在沟通之中。此外,检察机关进行初查后,作不立案处理的还有20余件。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之所以成案率低,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对海关工作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了立查的盲目性。而海关主动移送或是协助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办案效果要好得多。”这位负责人说。比如,2002年至今,上海海关纪检部门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处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案件共31件3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人。
随着高检院与海关总署协作的不断加深、加强,各地海关纷纷与检察机关签订了加强联系配合的办法。2013年,天津市检察院与天津海关会签了《关于在海关系统加强惩治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实施办法》,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受理、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预防三个方面,对双方今后合力惩防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与上海浦江海关,上海海关审单处、现场业务处围绕开展“创廉政拒贪腐,创勤政防渎职”的创“双政”系列职务犯罪预防活动达成共识。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法制宣讲、协作办案等方式,检察机关与海关系统紧密衔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力地推进了惩治和预防海关系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从2009年以来的情况看,检察机关查办海关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人数一直维持在低位运行,其中2010年和2013年海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人数已降至个位数,分别为7人和6人。(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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